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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雇主違反第6條第1項規定,對下列事項未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 . 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 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防止電、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或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 6 (5) 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6) 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7) 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品、含毒性物質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 (8) 防止輻射、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或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 (9) 防止監視儀表或精密作業第43條第2款 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甲類: . 第1次:3萬元至6萬元。 第2次:6萬元至9萬元。 第3次以上:9萬元至30萬元。 乙類: .

  2. 為督促事業單位積極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簡稱職安法)相關規定,減少職業災害發生,勞動部 111 年 7 月 27 日修正發布「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案件處理要點」,針對一定規模事業單位、違反法令情節及重複違反情形等提高罰鍰額度,以提升嚇

  3. 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事件統一裁基準如下表: 練業務1年至2年,並通知限期改正。 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停止違規職類訓練業務直到改正為止。 三、訓練單位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35條第5款及第7款者依違規次數衡量: 第1次:3萬元至6萬元,並通知限期改正。 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停止違規職類訓練業務1個月至6個月。 2次:7萬元至9萬元及停止違規職類訓練業務7個月至1年,並通知限期改正。 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停止違規職類訓練業務1年至2年。 3.3次以上違反:10萬元至15萬元及停止違規職類訓練業務,並通知限期改正。 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持續停止違規職類訓練業務直到改正為止。

  4. 中央主管機關得聘請勞方、資方、政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職業災害勞工團體,召開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研議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政策,並提出建議;其成員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5. 1. 附表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裁罰原則. 壹、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 違反職安法條文 處分依據 裁 罰 原 則 備 註 一、違反第十五 條第一項、 第二項規 定,其危害 性化學品洩 漏或引起火 災、爆炸致 發生第三十 七條第二項 之職業災害 者 第四十二 ...

  6. 6 .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一、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 二、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三、防止電、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四、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或採伐等作業中 ...

  7. 附表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裁罰原則. 壹、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 安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驗證機構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八條第五項規定所定之辦法、監測機構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所定之辦法、醫療機構違反第二十條第四項及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 條. 第五項規定所定之辦法、加至三十萬元。 如同時違反法規命令所定不同. 定,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情事時,每增加一項違反情事,得再累加六萬元,最高累加至三十萬元。 訓練單位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所定之規則、顧問服務機構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所定之規則. 貳、勞動檢查法部分:

  8.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案件處理要點. 公 (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8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7 日. 法規類別:. 勞動檢查目. 相關圖表:. 格式一 職業安全衛生法或勞動檢查法處分書稿.PDF.

  9.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款 對於進行微量桶鍊運機齒輪更換訂約前置作業,未停止相關機械運轉,致發生勞工受傷之職業災害。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10.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第一、第十一條第一、第二十三第二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違反第六第一、第十二第一、第三、第十四第二、第十六第一、第十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