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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5年6月15日 · 本件裁決提到,關於團體協商之代表,以日本為例,通說認為工會得委任第三人為之,實務上通常係委任上級工會(理監事)或下級組織者居多,受委任者得單獨出席協商,亦得與協商當事人之工會共同出席,雇主如果以受委任之上級工會理監事共同出席為由而。

  2. 2014年12月15日 · 那麼,那些在生產線上長期暴露在高度致癌風險之工作環境,創造當年經濟奇蹟背後之台灣勞工呢?. 籌組自救會、終於登記為「桃園縣原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員工關懷協會」,民國93年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起訴,歷經一審、二審以程序理由駁回訴訟,後經 ...

  3. 2015年8月17日 · 委任律師時,工會應培訓熟悉勞動三法之幹部或會務人員,以期在撰寫申護裁請書與進行言詞陳述時讓裁決委員理解爭議,而能充份保障權利。 第一、工會在裁決中委任律師與否之思考點:

  4. 勞動視野工作室長期仰賴關心勞動權益學者、律師、志工義務協助,目前正努力籌備轉型勞動視野協會。 轉型協會籌備階段人力吃緊,諮詢回覆、訊息更新都比較緩慢,感謝各位耐心的體諒與持續的支持。

  5. 撰文/邱羽凡律師&審閱/張鑫隆教授(勞動視野工作室) 【勞動編輯室】組織工會與參與工會活動&行動等勞動三權為受僱者的基本權利,也是勞工在雇主強勢掌控職場關係下,唯一一條取得自我決定權與改善經濟生活的道路。

  6. 2014年8月13日 · 邱羽凡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研究員)、陳品安律師&蔡晴羽律師 (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職場上常聽到老闆說「我們採責任制」來提高競爭力,不少勞工朋友們也默默地以責任制

  7. 2015年6月15日 · Jun 15 Mon 2015 23:35. 【工會權利保護之裁決案例專欄】非工會會員可否擔任協商代表參與團體協商?. —評103年勞裁第43號裁決. 文:張鑫隆(東華大學財法所.勞動視野工作室顧問) 【勞動視野編輯室的話】. 為保護勞工暨工會行使集體勞動權,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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