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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農田水利會設立後,遇有自然環境變遷或水資源規劃變更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經農田水利會之申請,對各該農田水利會及其事業區域為合併、分立、變更或廢止之決定。

  2. 農田水利會每年度之全部收入,除用人及管理上必需之費用外,應全部用於水利設施之興建、養護及改善,並酌提公積金、災害準備金及折舊準備金。 前項公積金、準備金,非經報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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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0301號令修正公布第23條、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條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依據). 農田水利會以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為宗旨。. 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 第二條(適用法律). 農田水利會組織及其有關 ...

  5. 委員會主管,爰有需重新訂定農田水利 會組織規程。行瞂院農業委員會已於94 年5 月13 日以農水字第0940030362 號令訂定發布「農田水利會組織規 程」,全文4 章42 條,以為農田水利 辦理組織、編制等業務之依循。較 之台灣省瞂府訂頒「台灣省農田水利

  6. 條文檢索.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內容檢索: 輔助說明.

    • 民國 109 年 10 月 01 日
    •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英
    • 民國 54 年 07 月 02 日
    • 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0301號 令
  7. 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沿革-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 法規沿革.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 54 年 7 月 2 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 41 條. 2.中華民國 59 年 2 月 9 日總統(59)臺統(一)義字第 969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1、16、17、19、20、26、35、37 條條文. 3.中華民國 69 年 12 月 17 日總統(69)臺統(一)義字第 7207 號令.

  8. 農田水利會之設立,依下列各款之一辦理之: 一、設立區域內,具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會員資格五十人以上之發起,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二、主管機關認為有設立之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