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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筒,高度至少八十五公分,橫斷面為圓型或近似圓型,底盤應較底部為寬並與筒身一體成型。 筒身應水平環繞安裝各寬十五公分至二十公分之橙色及白色或銀白色反光材料;其基本型式圖例如下: 交通桿,設於日間或行車速限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以下之路段者,高度至少四十五公分,面向用路人的寬度至少五公分;其設於夜間或行車速限每小時七十公里以上之路段或須明顯指引處者,高度至少七十公分。
      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4&flno=141
  1. 公路設計規範. 公路係供公眾交通使用,若一條公路之標準參差不一,將造成行車上之障礙,甚而肇至交通事故,故每一條路線均應採用一定之設計標準,使其功能趨於一致,方能達到計畫要求之服務水準。 本局依據交通部制定並公布之規範辦理公路工程規劃與設計計有 公路路線設計規範公路橋梁設計規範 、 公路排水設計規範 、 公路工程施工規範 、 公路養護規範 及 交通工程規範 等,可由交通部 部頒規範 中查詢。 更新日期:113-05-14. 瀏覽人次:72,659. 回上一頁. 回最上面.

  2.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目的,在於提供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有關道路路況之警告、禁制、指示等資訊,以便利行旅及促進交通安全。 第 3 條. 標誌、標線及號誌之定義如左:

  3.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車)。 二、客車:指載乘人客四輪以上之汽車。 三、貨車:指裝載貨物四輪以上之汽車。 四、客貨兩用車:指兼載人客及貨物之汽車。 五、代用客車:指不載貨時代替客車使用之貨車。 六、幼童專用車:指專供載運二歲以上未滿七歲兒童之客車。 七、特種車:指有特種設備供專門用途而異於一般汽車之車輛,包括吊車、救濟車、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憲警巡邏車、工程車、教練車、身心障礙者用特製車、灑水車、郵車、垃圾車、清掃車、水肥車、囚車、殯儀館運靈車及經交通部核定之其他車輛。 八、曳引車:指專供牽引其他車輛之汽車。

  4. 一、規範要求. 人行環境設計已有明確規範部分下列以索引方式標註規劃設計者應先遵循規範之規定於規範未明訂時得參考本手冊辦理人行環境的設計以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為上位指導標準與規範有關人行道淨寬人行道坡度與淨高橫越人行道之穿越道人行道鋪面人行道與車道區隔方式及行穿線庇護島皆須符合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有關人行環境之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應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之規定。 至於人行環境之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應由交通管理權責單位 (例如交通局或交通處)負責設置與維護。 二、人行道寬度的設定.

  5. 一、規範要求. 人行環境通用設計以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第十四章為上位指導標準與規範有關無障礙通路規定路緣斜坡無障礙坡道及導盲設施皆須符合規範要求。 二、人行環境通用設計原則及指標. 為達人行環境便利、無障礙之目標,規劃時應考量公平、省力、 直覺、易懂、彈性、容錯及合宜尺度等七項指標,以下依序說明:

  6. 規範內容係以基本性與通盤性之規定為原則,國內各橋梁興建或管理單位辦理規劃設計時,應考量其自身之需求,引用本規範或參考最新技術辦理。. 本規範係參考「公路排水設計規範」、「公路養護手冊」、「申請跨河建造物設置注意事項」、「水利工程技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