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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使勞工從事本規則所定之鉛作業者,對於健康管理、作業環境監測、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勞工及未滿十八歲勞工保護與入槽安全等事項,應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
勞動部於113年6月13日修正發布「鉛中毒預防規則」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包含提升工程控制源頭品質管理機制,明定局部排氣裝置應由專業人員設計,並強化其設置與功能維護,及加強鉛作業場所之清潔管理等。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三項授權訂定之鉛中毒預防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於六十三年六月二十日發布施行,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零三年六月三十日。. 本次修正係為提升工程控制源頭品質管理機制,明定局部排氣裝置應由專業人員設計,並強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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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使勞工從事本規則所定之鉛作業者,對於健康管理、作業環境監測、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勞工及未滿十八歲勞工保護與入槽安全等事項,應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
入槽安全等事項,應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勞工作業環境監測 實施辦法、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 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缺氧症預防規則及職業安全衛生設 施規則所定之局限空間作業等相關規定辦理。
鉛中毒預防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雇主使勞工從事本規則所定之鉛作業者,對於健康管理、作業環境監測、 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勞工及未滿十八歲勞工保護與入槽安全等事項,應依勞 工健康保護規則、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 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
勞工從事四烷基鉛作業,發生下列事故致有發生四烷基鉛中毒之虞時,雇 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勞工在 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之情形下,亦得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 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 一、因設備或換氣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 一、鉛之冶煉、精煉過程中,從事焙燒、燒結、熔融及鉛、鉛混存物、燒結礦混存物等之熔融、鑄造、烘燒等作業場所,應設置局部排氣裝置。. 二、非以濕式作業方式從事鉛、鉛混存物、燒結礦混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