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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防火管理人初訓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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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因疫情不確定性高,防火管理人初/複訓課程,需待消防署研議公告課程辦理防疫指引方能開辦,目前課程暫緩辦理中(更新日期:110.7.28)。 本中心全國第一個通過消防署核備 保安檢查員 教材,為全國第一所獲准辦理 保安檢查員講習 訓練,歡迎洽詢各區承辦人員

  2. 防火管理人. 請選擇授課地區:. 基隆 台北 桃園 新北 新竹 宜蘭 苗栗 台中 彰化 南投 花蓮 雲林 嘉義 台南 高雄 台東 屏東 澎湖 小琉球 金門 馬祖. 中華消防協會,防火管理人,保安監督訓練,專技複,專技講習複,專技消防人員講習複,技術檢定班,消防研習 ...

  3.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防火管理人每三年至少應接受講習訓練一次,無正當理由不接受講習訓練者,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得通知管理權人限期改善。

  4. 2010年3月7日 · 113年教育訓練課程總表. 本會定期消毒,並於上課期間量體溫、請各位學員安心上課!! 受訓學員請配合量體溫,配戴口罩,勤洗手!! 《本會不提供口罩,請受訓學員自行攜帶》

  5. 透過教育訓練,積極培養各類場所防火管理人才,推動防火管理各項業務,取得「防火管理人證書」,以達到「自己財產,自己保護」之目標。 (內政部消防署核准辦理)

  6.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7. 防火管理人需經省(市)、縣(市)消防機關或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教育訓練機構訓練合格,領有防火管理人證書者始得充任之。 並且,每三年至少應接受講習訓練(複訓)一次。

  8. 1.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監督層次幹部。 2.身份為外國籍配偶,已領有長期居留證或工作證之在職勞工。 《複訓》

  9. 社團法人中華消防協會 防火管理人講習初訓簡章及報名表. 一、開課依據: (一) 消防法第十三條、第四十條及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 (二) 內政部「推動防火管理制度及計劃」。 二、開課目的: (一) 強化火災預防與緊急應變能力,使能與消防安全硬體設備相配合, 達到「保障人命防護財產」之目的。 (二) 協助學員通過「防火管理人」訓練,訓練期滿且經測驗成績合格者, 由本會報消防機關審核,通過後正式取得「防火管理人」證書。 三、辦理單位: (一) 主管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二) 訓練機關:社團法人中華消防協會。

  10. 依據96.01.03修訂之「消防法」第十三條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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