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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本系統僅供本會學員查詢 2.如需證書補發請至學員專區申請 3.僅能查詢防火管理人、保安監督人、專技複訓等課程 4. 外籍人士請填寫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

  3. (本區提供本中心受訓學員查詢防火管理人/保安監督人/保安檢查員的受訓記錄/複訓報名/證書補發申請等功能) 查無資料,請確認身分證字號及出生年月日輸入是否有誤

  4. 防火管理人遴用後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 本法第十三條所稱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5.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 本法第十三條所定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並經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訓練機構或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充任。 前項講習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 初訓合格後,每三年至少應接受複訓一次。 第一項講習訓練時數,初訓不得少於十二小時;複訓不得少於六小時。 二、防火管理人受訓證書. 請上傳受訓證書檔案至系統. ※共同防火管理人. 依目前法規,共同防火管理人免受訓證書。 但法規為最低標準,仍建議共同防火管理人接受訓練,始有能力推動防火管理制度。 ※有關地面樓層達11層以上集合住宅.

  6. 所謂「防火管理制度」,簡單的講即是公共場所業主應指定專人 (即防火管理人),接受適當的講習、訓練,就建築物特性策訂整體安全之消防防護計畫,並依據該防護計畫實施員工滅火報警訓練、消防安全設備維護、防火避難設施及能源設備使用管理監督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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