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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非營利幼兒園已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其營運成本採全部由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自行負擔方式者,得繼續依原規定辦理;修正施行後始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營運成本不得採 ...

  2. 第7次修正發布:明確規範員工子女非營利幼兒園之相關規定。 8-10次修正發布:配合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及軍公教人員調薪,修正薪資級距。

  3. 二、 非營利幼兒園:以支持家庭育兒、促進幼兒健康成長、推廣優質平價及弱勢優先教保服務為目的,其收費依營運成本計算,年度營運有賸餘款者,全數作為幼兒園設施、設備與教學品質改善之私立幼兒園。

  4.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回列表. 教育部全國教保資訊網 可供查詢各種教保資訊、最新消息、影音專區宣導短片等.

  5. 非營利法人締結契約後, 應依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規定,辦理該非營利法人附設或附屬非營利幼兒園之設立許可或變更事項。

  6. gazette2.nat.gov.tw › EG_FileManager › eguploadpub行政院公報

    一、員工子女、孫子女。 二、需要協助幼兒。 三、前二款以外幼兒。 直轄市、縣(市)政府採委託辦理方式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營運成本全部由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自行負擔者,其招收需要協助幼兒最低比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前三項登記入園之幼兒人數逾可招收幼兒名額時,同一順序幼兒應採公開抽籤方式為之。 第二十一條 非營利幼兒園之教保服務人員、學前特殊教育教師、社會工作人員、護理人員、職員及廚工之服務人員,其薪資支給基準,規定如附表一至附表四。 前項人員屬初任人員者,按第一級之薪資計算。 但初任人員曾任相同職務之下列年資,得予採計;其採計基準如下: 一、曾於其他教保服務機構任職者,曾任職之年資,至多採五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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