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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07年1月26日 · 轉寄友人.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處. 勞委會李應元主委呼籲馬英九主席,不應漠視勞工權益,只重選舉利益,應秉持人民及勞工福祉不分黨派之原則,於立法院召開臨時會時,將中央總預算案列入第一案,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組織法列入第二案。 勞委會李主委於96年1月26日視察台中三K產業表示,勞工退休金條例已施行一年半,然攸關新制勞退基金運用之法源依據--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組織法遲遲未通過,致偌大的新制勞退基金無法運用,影響勞工權益甚鉅。 勞委會為儘速通過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組織法,自95年1月13日起,在王金平院長的支持下,共召開八次朝野協商會議,各黨團亦已對該法案及早通過有高度共識,且大部分黨團及勞工立委盧天麟、侯彩鳳及林惠官皆已簽署,為何獨獨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曾永權及書記長蔡錦隆拒絕簽署?

  2. 2022年1月14日 · 轉寄友人. 勞動部表示,勞保財務向為各界關心,勞保最新精算報告已完成,整體而言,收支變化趨勢與歷次精算結果具一致性,最新精算報告已置於勞工保險局網站 ( https://www.bli.gov.tw/0105709.html ),民眾可上網查詢。.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依《勞工保險 ...

  3. 民國100年,馬英九總統第一任期內,正 式施行立法院通過之所謂新勞動三法:工會 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團體協約法。這個實 為「工會三法」的集體勞動法核心法制,以 規範「工會」為其核心內容 – 如暫時忘記勞 資爭議處理程序機制的話,作為某個程度告

  4. 立法院今天 (6月1日)三讀通過工會法修正草案,未來勞工朋友在組織工會爭取勞動權益時,除大幅放寬團結權之限制外,對於雇主不當勞動行為,將透過勞資爭議處理法的裁決機制,落實工會幹部及勞工遭遇不當勞動行為之保障,以強化勞工團結權之行使。 工會法是勞動者實踐團結權之基石,該法自民國18年公布施行迄今,歷經80年未作大幅修正。 為因應世界組織工會潮流,同時配合國際勞工公約之精神,擴大賦予勞工團結權之行使,工會法之修正是一項刻不容緩的重要工作。

  5. 2008年4月25日 · 本次修法後,勞工非年滿65歲,雇主尚不得強制其退休。. 但是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事業單位如有特殊需求,雇主得報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55歲。. 有關自請退休仍原持現行規定,勞工只要在同一事業單位內 ...

  6. 為防範雇主任意變更外勞之工作場所違法工作、保障國人就業權益及落實外勞聘僱管理之需要,本次「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工作者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主要修正規定如下: 一、家庭看護工調派規定: (一)家庭外籍看護工調派至醫療院所,雇主得免經勞委會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外籍工作者隨被看護者至醫療院所之急性一般病床及特殊病床之急診觀察病床照料該被看護者。 並僅限照顧該被看護者從事「短期性」之看護工作,並不得照顧該被看護者以外之其他病人。

  7. 同時,2009 年4 月馬英九總統也簽署兩項人權保障的國際公約:《公民與 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尤其是後者有關工作 權與勞動基本權的保障,也部分影響到勞動三法,特別是《工會法》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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