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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王金蓉指出,勞動部整理出五大類型爭議,第一類是民眾最常詢問的「上班忘記打 (刷)卡,公司可以扣薪水嗎?」她解釋,勞基法第30條第5項規定課予雇主記載勞工出勤紀錄的義務,因此雇主要求勞工配合打 (刷)卡並無不可,如果勞工只是忘記打 (刷)卡,仍有照常出勤提供勞務,且可以提出證明,雇主就不得以此為由扣發勞工的工資。 第二類是經常有民眾收到薪資單後發現因為不符合公司內部規定而被「罰錢」。 王金蓉舉例,像百貨服務業常見的「神秘客」制度,成績未達標就罰錢,或離開專櫃上廁所、沒有配合公司活動,餐飲業規定送餐沒有按照流程、拉下口罩被監視器拍到;甚至還有雇主要求員工參加其家人喪禮,不參加就扣薪,王金蓉說,事業單位固然可與勞工約定應遵守的紀律、獎懲等規定,但應避免濫用,且不得以「扣薪」作為懲處手段。

  2. 折算現金」計算方式=1日正常工時薪資 x 未休完特休天數. 因此,若勞工提出要把用不完的特休換成錢,老闆是不可以拒絕的;但是老闆也能透過跟員工協商,並且經員工同意下,把沒休完的特休假往下一個年度展延。 休不完的特休,可以延到明年嗎? 若勞工不想把休不完的特休換錢,而是想要延到明年繼續使用時,可參考《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24-1條 : 經勞雇雙方同意遞延的「未休完特休天數」,合併進下一年度的「新特休天數」 ,當下一年度開始後,勞工如果有請休特別休假時,應該要優先扣除舊年度(延長使用期限的特休天數)。 不過,要特別注意的是,延長使用期限的特休不能超過隔年度的「年度終結期限」! 兩招解套員工特休用不完的窘境! 圖片來源:《HR好朋友》編輯製作,未經授權,請勿轉載。

  3. 3一般企業中很多高階主管皆無須打卡出勤與法令相牴觸下企業可已何種方式執行以避免觸犯法規?. A. 一、按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 故貴公司副理級以上人員或一般企業中的高階主管,如為同法 ...

  4. 從而,被告以原告遭記大過懲戒處分為由,依同管理規章第8章第1條第2款第3目之規定,罰款1,000元,而對原告扣罰94年11月份之薪資1,000元,於法自亦失所依據,而有不當。. 故原告主張被告應返還此部分不當扣薪1,000元,應屬有據 。. 註一:勞動法解讀,劉志鵬著 ...

  5.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訴字340號判決遭駁回並維持原處分,其原因即在於法官認為雇主可以獨力完成工資給付,不需勞工負協力配合義務,故認為不適用民法235條但書規定,即肯認原處分機關裁定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未直接全額給付並無違誤。

  6. 繳回現金之方式,應不屬於預扣工資,屬於契約自由之範圍。

  7. 公司規程內訂立國內外出差利用休假日移動時,以代休方式休,符合勞基法規範,因加班費與補休可以二擇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