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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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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書面通報:可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網站下載「資遣員工通報名冊」,填妥各項資料後加蓋公司大小章,並以掛號信件郵寄至被資遣員工實際勞務提供地之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

  5. 填表說明:(本表格內容務必完整據實填寫) 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 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違者將依同法第68 條處新台幣3 �. 註2 、上述條文中『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 年9 月19 日勞職業字第0940506092號函釋示,係指以被資遣人員原職務(即原實際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受理通報機關。

  6. 資遣通報.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及第20條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辦理資遣通報,有關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認定,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9月19日函以:「....應以被資遣人員原職務(即原實際勞務提供)地之 ...

  7. orgws.kcg.gov.tw › 001 › KcgOrgUploadFilesorgws.k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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