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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 首頁 > >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社會救助.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申請資格. 1.依法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2.設籍且實際居住於本市。 3.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4.未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於機構夜間式或全日住宿式服務5.未重複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補助或津貼但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榮民就養金不在此限。 6.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低收入戶。 (2)中低收入戶。 (3)非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者,家庭總收入及財產應符合下列標準: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 倍,且未超過. 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 (36,861元)。

  3. 100.1.1起適用. 身心障礙類別. 身心障礙等級. 服務類型. 低收入戶100%. 總收入平均最低生活費. 未達2倍補助75%. 總收入平均最低生活費. 2 倍以上未達3倍補助50%.

  4.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9,485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5,437元。 ()中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5,437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4,049元。 ()非屬前二款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5,437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4,049元。 申辦流程. 依據申請說明填寫申辦表單與備齊相關證明後,進行服務送件,後續依據審查結果進行通知回覆。 應備物品. 1.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申請調查表 (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