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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申請資格.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一日以後出生並於本市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之新生兒符合下列情形之ㄧ其父或母於申請時仍設籍本市者得申請發給生育津貼新生兒出生當日其父或母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未設籍本市或設籍未滿一年之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 三、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 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辦理結婚登記者,配偶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並經法院認可收養裁定確定,該被收養之子女視為前項之新生兒,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一項情形,新生兒之父或母因死亡、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致無法提出申請者,得由同居之最近親屬或其監護人提出申請。

  2. 101 年12 月27 日高市府社兒少字第10141692900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7 年1 月4 日高市府社兒少字第10641731600號令. 修正第4.5.9.10條. 中華民國108 年9 月26 日高市府社兒少字第10842061600號令. 修正第3.4.9.10條. 第一條 為促進本市人口均衡發展,支持家庭育兒,並規範生育津貼 ...

  3. 生育津貼. 收藏. 添加比較. 就業. 主管單位.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計畫目標. 為促進本市人口均衡發展支持家庭育兒並規範生育津貼發給事宜特訂定本辦法。 申請資格.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並於本市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之新生兒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其父或母於申請時仍設籍本市者得申請發給生育津貼1.新生兒出生當日其父或母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 2.未設籍本市或設籍未滿一年之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 3.前項情形,新生兒之父或母因死亡、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致無法提出申請者,得由同居之最近親屬或其監護人提出申請。 第一項各款設籍時間之計算,以新生兒父或母最後遷入本市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之日止。 申請時間.

  4. 說明. 申請資格.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一日以後出生並於本市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之新生兒符合下列情形之ㄧ其父或母於申請時仍設籍本市者得申請發給生育津貼新生兒出生當日其父或母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未設籍本市或設籍未滿一年之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 三、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 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辦理結婚登記者,配偶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並經法院認可收養裁定確定,該被收養之子女視為前項之新生兒,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一項情形,新生兒之父或母因死亡、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致無法提出申請者,得由同居之最近親屬或其監護人提出申請。

  5. 2022年7月20日 · 高雄市生育津貼. 基本規定高雄市生育津貼請領資格高雄市生育獎勵金申請準備資料高雄市生育給付. 高雄市托育補助. 高雄市生育津貼. 基本規定: 第1胎每名2萬元第2胎每名2萬元第3胎以上每名3萬元107年出生為第2胎者維持領4萬6千元整),收養之子女不予計入不領生育津貼者可選擇貼心246免費坐月子到宅服務第1胎免費80小時價值2萬元第2胎免費160小時價值4萬元第3胎以上免費240小時價值6萬元包月坐月子服務。 高雄市生育津貼請領資格: 1.新生兒出生當日,其父或母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 2.未設籍本市或設籍未滿一年之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

  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生育津貼發給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12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社兒少字第11330127800號令.

  7. 2023年3月29日 · 高雄生育補助從222調為333. 陳其邁表示父或母設籍符合資格的新生兒生育津貼由原本的第一胎每名可領2萬元第二胎每名2萬元第三胎以上每名3萬元從今年四月起第一胎第二胎每名各加碼1萬元分別調升為3萬元第三胎以上則每名3萬元藉以支持育兒家庭。 一般新生兒家庭也可選擇換取價值第一胎3萬、第二胎4萬、第三胎以上6萬元的「坐月子到宅服務」。 至於經濟弱勢產婦,包括低收、中低收入戶,則可同時領生育津貼及坐月子到宅服務補助,市府從懷孕到養育陪伴體貼育齡家庭,也加倍照顧弱勢。 圖/高雄市生育津貼再加碼,取自高雄市政府FB. 更多政策解析、城市發展,請訂閱《城市學》不定期專題企劃! 確認送出. 延伸閱讀. 各縣市搶救少子化危機! 全國生育津貼「好孕」補助政策一次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