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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 完整條文 檔案。. 貳、型式認可作業.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 完整條文 檔案。. 參、個別認可作業.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 完整條文 檔案。. 肆、缺點判定 ...

  2. 內政部消防署支援各級消防機關火災原因調查鑑定規定. 修正日期:95/01/10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消署調字第0950900025號. 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加強火災原因調查鑑定功能明確. 規定支援各級消防機關火災原因調查鑑定之時機及處置事項俾利業. 務之推行,特訂定本規定。 二、下列火災發生時,本署得不待申請,主動支援調查鑑定: (一)死亡二人以上、受傷十五人以上、房屋燒燬十戶以上或財物損失達. 五百萬元以上之火災。 (二)重要場所(軍、公、教辦公廳舍或政府首長公館)、重要公共設施. 發生火災者。 (三)火勢燃燒達二小時以上,損失、傷亡一時難以估計,惟可預期災害. 損失甚大者。 (四)具有影響社會治安重大之火災。 (五)其他經本署認有必要支援之案件。

  3. 1. 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提昇火災原因調查與鑑定之技術及. 品質,使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更為公正及客觀,確保民眾權益,爰依據. 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設置內政部消防署火災鑑定. 會(以下簡稱本會)。. 2. 二、本會之任務 ...

  4. 2020年3月11日 · 一)向輔導機構申請。 下載附件圖表. 三、防災士培訓課程基準及授課內容如附件二,每班期應規劃為期二日訓. 練課程,包括基本課程及進階課程。 另可依參訓目的調整進階課程及. 師資,並經輔導機構審核報本部認可後辦理。 學科測驗題目由測驗題庫中摘錄,術科測驗項目應包含心肺復甦術、 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操作及止血、包紮與固定操作。 前二項防災士培訓課程所需之教材範本內容、學科測驗題庫,由輔導. 機構負責編修後,報請本部核定。 學科測驗及格標準須達六十分以上,未達六十分者,須於一年內補測. ,補測分數須達七十分以上;術科測驗須通過第二項規定之項目,並. 填具防災士培訓術科測驗檢核表(如附件三),任一項目不合格,視. 為不通過,須於一年內補測,補測後學科及術科皆及格者可取得認證.

  5. 1. 一、目的. 照相或攝影均可取得火災現場之視覺文件紀錄,其對於現場之描繪勝. 過文字,照片或錄影帶所呈現之型態與項目可成為調查人員報告與聲. 明之實證,為精進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之撰寫,特訂定本作業要領。 2. 二、拍攝原則. 為結合靜態之照片與動態之影像,發揮火災現場真實效果,必要時照. 相與攝影均需使用。 3. 三、拍攝要領. (一)出動觀察. 針對燃燒演變狀況及搶救情形,從各方向加以照相或攝影。 為確定. 起火初期範圍,照相或攝影對象如下: 1.最初之燃燒狀況及範圍。 2.火災現場出入口、門窗、捲門等之開閉及上鎖狀況。 3.電源、瓦斯、電氣控制開關之狀況。 4.火勢延燒之方向、速度及趨勢。 5.燃燒物質所呈現之燃燒現象。 6.各種角度燃燒進行之階段。

  6. 2019年1月9日 · 發布文號:內授消字第1120823073號.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培植防災士,以強化民眾自主防救災能力. ,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所稱防災士,指具備初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資格. ,且經參與本要點所定之培訓課程合格,取得資格,自主性協助 ...

  7. 消防法令查詢系統行動版. 防災士培訓及認證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112/03/27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內授消字第1120823073號.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培植防災士,以強化民眾自主防救災能力.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防災士:指參與本要點所定防災士培訓課程並取得合格認證,自主. 性協助各級政府或防救災團體依相關法令辦理防救災宣導及救助工. 作,或自主推動防救災工作者。 (二)防災士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指依據防災士培訓機構. 可及管理要點規定,經本部認可辦理防災士培訓課程之機構。 三、防災士培訓課程由本部或培訓機構辦理。 培訓機構辦理防災士培訓課程,應於開班一個月前檢具計畫書(如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