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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09年7月13日 · 首先是在台灣上市的公司(TDR除外)必須發行面額新台幣10元的股票,但在美國公司法規範下,美國公司無法發行面額新台幣10元的股票,所以美國公司無法直接來台上市。 此外,美國公司的股東人數若超過500人,即使是在非美國地區的證交所上市,依然必須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註冊,並遵守美國沙賓法案(Sarbanes-Oxley)的限制。 因此,美國公司通常須經過「反向重組」(inversion)才能來台上市。 所謂「反向重組」,是指讓美國公司的股權或其資產,被另一家非美國公司所取得,其中「以股換股」是常見的反向重組方式。 美國公司的股東可以將其所持有的美國公司股票,交換非美國公司(如開曼群島公司)股票,達到換股的目的。

  2. 近期台灣股市因受美國金融風暴的影響波動甚鉅,在股價持續向下修正之際,為維護受資本市場未預期因素所低估的股價,股票發行公司通常會以購買庫藏股的方式來防堵股價繼續不理性下跌。. 自從97年1月1日起,因配合員工分紅費用化的規定,修正「上市上櫃 ...

  3.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外國公司派駐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員工及其在我國境內之子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員工,取得並執行該外國公司發行之員工認股權,若員工於取得認股權日至得請求履約之始日之期間內,未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無我國境內來源所得問題。 若員工於上開期間內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以執行權利日(即交付股票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依員工於上開期間內在我國境內居留之天數佔該期間之比例,計算我國來源所得而非海外所得,該所得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申報執行年度之綜合所得稅。

  4. 財政部表示,本次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改革,兼顧租稅公平、經濟發展、簡政便民及稅收四個面向,稅收可徵起約60億元至110億元,上市、上櫃、興櫃影響人數約1萬人,對股市影響輕微,且修法通過後相信對股市不確定性因素將降至最低,使股市回歸基本面。 本案係我國稅制改革上之重要里程碑,適度回應社會上對租稅公平及縮小貧富差距之呼聲,落實有所得就要課稅之精神。 財政部表示,該部將配合本案完成立法,儘速修訂所得稅法施行細則、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及相關子法規,積極進行後續稽徵作業之規劃,俾利該法案推動與實施。 未來政府將持續進行各項改革,使經濟更繁榮、社會更公義、環境更永續。 新聞稿聯絡人:謝科長慧美. 聯絡電話:2322-8122. 相關附件: 附表.doc.

  5. 財政部說明,公司依公司法第267條第8項規定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發行辦法訂定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之權利受有限制,並依募發準則第60條之3規定向金管會申報生效者,其公司費用認列及其員工所得課稅規定核釋如下,俾供徵納雙方遵循: 一、營利事業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酬勞成本費用化規定部分:

  6. 財政部表示,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保留員工認購,依該部97年7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5241號令(以下簡稱97年令)規定,標的股票屬上市或上櫃股票者,時價以可處分日之「收盤價」估定,俾就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購價格部分,計算員工之其他

  7. 2009年11月2日 ·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目前正擬定修正草案,分階段將金融工具的財務報導簡化成兩大類,並計畫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改以「公平價值」衡量,若此草案修訂通過,預料未來評估未上市櫃公司股票的投資價值,將是企業界一大挑戰。. 會計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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