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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1年7月12日 · 一、超過七天猶豫期間,業者所訂的退費條件仍可能因為違反消保法或民法規定而無效. 上一篇文章討論的是訪問買賣業者對於七天猶豫期間做了變相的解釋,刁難消費者的退貨退費要求。. 本篇將進一步探討,在很多情形下,消費者仍然可能在七天猶豫 ...

  2. 2008年8月30日 · 不過由於將虧損前抵(Carry-back)退還已繳納稅金會增加稅務行政上的成本與困擾,故我國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但書僅規定企業虧損可以後延(Carry-over)五年。

  3. 2003年6月30日 · 「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 程序規定僅為協助實體規定實現,不影響實體權利義務,因此有新程序規定時,一般認為即應適用新程序規定。是以有所謂「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1。「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主要是認為程序規定之目的僅在於實現實體規範的內容,是以必須居於協助的角色 ...

  4. 2019年12月19日 · 但是長期來看,國際追稅已勢不可擋,簡單的將收入及利潤掛在境外公司就可避稅的年代即將過去,如經專業評估,自己擁有的境外公司無法取得「豁免資格」,或難以通過ES Test,應儘速調整營運或收入、利潤的分配架構,以利事業的永續經營。

  5. 2011年11月2日 · 至於前開新聞中所提到網路主購可能須就其所收取的雜費申報所得稅的部分,依所得稅法第2條規定:「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因此,即令網路主購依本文前述說明,非屬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時,其個人仍需視團購型態及收益性質是否屬於「所得」,而於年度申請綜合所得稅時,一併申報該項所得。

  6. 訪問買賣常見的推銷手法之一就是提供贈品,刺激消費者拿錢出來買更多的商品, 以達成立即訂約或促銷的目的。. 贈品是訪問買賣雙方契約的從屬部分,並非消費者主要花錢購買的商品,主契約一經解除,從屬部分就會失所附麗,本應依民法第259條回復原狀的 ...

  7. 蔡淑娟律師. Jane Tsai. 蔡律師於臺大法律系畢業當年(1992年)即通過公務人員金融法務類科高考暨律師高考,並自1993年起服務於彰化商業銀行長達十餘年,先後負責處理逾期放款、金融法務及公司治理等事務,曾參與銀行團體協約之議訂並取得期貨與信託業務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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