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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6年4月4日 · 同工不同酬,如何主張權益?. (會員編號1511-00624). 品安律師 (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爭議經過】. 我任職於機場最大的免稅商店公司)底下之子公司甲保全公司,公司主要服務母公司的據點 (飯店及各機場及台北市區免稅店等),我主要 ...

  2. 2016年2月15日 · 日本今天非典型勞動人口快速成長到逾勞工總數1/3的程度,定期契約的鬆綁被認為是主因之一。 但是即使如此,日本為防止勞動的自由受到不當的拘束,勞動基準法除了禁止在勞動契約上約定違約金外,規定勞資約定超過一年之定期契約時,勞工在一年後即隨時可以離職,沒有違約的問題。

  3. 2015年4月15日 · 我國訂有多項勞動法令來保障勞工的職場權益與工作安全,但是實際上不少雇主不理解或是不願意遵守這些規範,造成勞工身心受損,此時勞工如果沒有工會作為後盾,除了走進法院對雇主提告之外,其實還可以向國家機關提出檢舉—也就是申請勞動檢查,要求國家介入來糾正雇主繼續侵害勞工權益的行為。 但不少勞工不清楚要如何檢舉、或是擔心檢舉後會被秋後算帳,針對這些問題,勞動視野工作室自16期開始將推出系列問答,解決您的疑惑,讓您更明白如何捍衛自身權益。 本月讓我們一起來了解在台北市新上路的【勞動條件陪檢人制度】: Q25:最近新聞上很火熱的北市勞動局「勞動條件陪檢人制度」 (臺北市勞動條件檢查陪同鑑定作業要點),內容是什麼呢? 只有北市適用嗎?

  4. 2013年12月17日 · Dec 17 Tue 2013 06:38. 【勞動之友專欄】我的討薪之路. 撰文:台中 W( 勞動視野工作室「勞動之友」會員 ) 原本以為找工作是很單純的一件事,只要勞資雙方互相信任和尊重,今年六月中換了職場,面試時和新公司老闆算是相談甚歡,因為前一個職務工作內容很類似,而我也想儘快有個工作,所以老闆提到公司有簽約制度時,我並不以為意,認為會說「員工是公司重要資產」的人,應該會善待員工,當時還認為找到好老闆了。 隔天就報到上班了,因為對職務內容熟悉,所以很快就上手;到職二三天後,有個疑問:為何老闆沒有要求我提供證件以加入勞健保呢? 原來,要簽約後才能被加入勞健保,而老闆的意思是,為免加入退出的麻煩,所以試用期間看看彼此是否適合? 我心想:「這樣不對啊!

  5. 2013年8月16日 · 【說明】雇主就算獲得工會或勞資會議的同意,雇主依法仍然不可以強制勞工加班,依〈勞基法〉第42條的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換言之,勞工可以基於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而拒絕加班。 如果雇主違反這項規定,執意要勞工加班,雇主就有觸犯刑事責任之虞,依〈勞基法〉第77條應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更嚴重的是,如果雇主以強暴或脅迫等非法的方法來強制勞工加班工作,此時,雇主面臨的是更重的刑事責任,依〈勞基法〉第75條規定應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6. 2014年11月12日 · 答: 有勞工申訴之事業單位,其實並非雇主,而是「要派單位」。 但不論是雇主或要派單位,只要令派遣勞工工作,有違反勞動法令之虞,勞工行政機關派員實施檢查發現後,仍會論列缺失,依法處理。 換言之,不論有違反勞動法令之虞的行為人是誰,不會影響勞工行政機關派員實施檢查,及依相關法令處分勞工所屬之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 Q7:我在分公司上班,檢舉要向總公司所在地的主管機關為之? 還是向分公司所在地的主管機關檢舉即可? 答: 向勞務提供地的主管機關陳情即可。

  7. 2015年11月5日 · 編輯室報告/勞動視野工作室:. 經過近一年的企劃,勞動視野工作室與香港全球化監察暨台灣自主工聯合作協力,終於在今年 (2015年)春天將《為何我們需要工會》乙書的中文譯本推出於台灣勞動者們的面前,在工會力量於台灣緩緩嶄露頭角的今日,此書以實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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