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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5月22日 · 分享. 收藏. 爭議愈演愈大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國會改革法案)最終三讀通過! 經過 4 天大戰,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稍早於下午 5 點三讀通過,包括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增訂反質詢等藐視國會罪、國會調查權、國會聽證權等,皆已全數完成修法。 經歷 4 天大戰,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國會改革法案)全數三讀通過.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國會改革法案)修正草案爭議愈演愈烈,立法院已於 17、21、24 日二讀通過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4 日二讀表決後,國民黨、民眾黨以人數優勢,暫時結束長達 3 天的表決,包括「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訂立藐視國會罪」、「擴大立院調查權及聽證權」、「強化立法院人事同意權」等相關條文。

  2. 2020年2月5日 · 1. 如果勞工簽署了一份不利自己且顯失公平的雇傭契約,勞工可不受此契約約束; 2. 雇主須提供爭議相關的工資清冊、出勤紀錄、加班及不休假獎金計算方式等文件,勞工無須辛苦蒐證; 3. 勞工可尋求工會派出輔佐人員無償協助; 4. 勞工可爭取減徵或暫免訴訟裁判費及執行費; 5. 勞工可爭取如前述不上班但公司繼續付薪水的「定暫時狀態處分」; 6. 勞工可爭取「工資推定」,即所有公司付給員工的錢,無論是工資或獎金,都可能被算成工資,即用加高後的工資為基礎來計算加班費、不休假獎金、資遣費等; 7.

    • 高薪挖角延伸的營業秘密戰
    • 跨國洩密,營業秘密法有「加重刑度」規定
    • 中資挖角台灣科技人才,涉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 小結

    首先,要了解《營業秘密法》的規範。其實不只跨國的挖角,國內各家科技公司間的營業秘密戰,早已打得如火如荼,競爭公司相互挖角研發人員,互控對手侵害自家營業秘密等,時有所聞。因為違反營業秘密法有刑事責任,所以 一般公司採行的訴訟策略,都是先針對「跳槽員工」提出刑事告訴,透過地檢署或調查局以搜索、扣押等方式獲取證據,待地檢署起訴後,再同時針對「跳槽員工」及「挖角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達到蒐證及節省訴訟費用之效果。

    為了避免重要技術流至國外,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之 2 也針對跨國洩密案件設立「加重刑度」的規定:「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犯前條第一項各款之罪者,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0 萬元以上 5000 萬元以下之罰金。」 但要適用這條加重規定,除了要先證明被告有洩漏營業秘密外,還要證明被告有「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除非有掌握具體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將營業秘密至國外使用的主觀意圖及客觀行為,否則要證明被告存有「跨國使用之主觀意圖」,在舉證上有相當的難度,成為訴訟中雙方攻防的重點之一。

    除了以上兩個常見規定,細看新北地檢署新聞稿,檢調單位懷疑這兩間公司是中國晶片公司所設立,由台籍人員擔任負責人,在台設立大型研發中心,以高薪挖角台灣人才,威脅台灣半導體產業。根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俗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40 條之 1、《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及經濟部公告,台灣目前並不允許中國半導體產業來台投資,因此,該兩公司涉嫌巧立名目來台招攬員工從事半導體業務活動,如查證屬實,恐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40 條之 1 規定,依據同條例第 93 條之 2 第 1 項,行為人恐面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責。

    針對跨國挖角與洩密案件,固然在《營業秘密法》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訂有相關處罰條文,然而實務運作上,受侵害的企業要面對蒐證和舉證的困難,以及漫長訴訟所衍生之成本等兩大阻礙。 從員工的角度而言,雖然帶著前東家的技術資料跳槽至國外競爭企業,可以立即獲得大筆報酬,但如果不幸被前東家人贓俱獲並控告成罪,則將遭受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遭求償巨額損害賠償金。 但俗話說「殺頭的生意有人做,賠錢的生意沒人做」。在中資或外資不斷以重金誘惑的情況,各家企業也難以確保不會出現有投機心態的技術人員,因此,相關的議題於日後仍然具有相當的重要性。

  3. 2024年1月16日 · 經理人熱門 八分生活熱門. 分享. 收藏. 綜合外媒報導指出,松下集團(Panasonic)子公司松下工業(Panasonic Industry)近日被爆出,公司過去在申請產品品質認證時,存在包括數據造假在內的欺詐行為,違規產品種類多達 52 款。 值得留意的是,根據日媒 《讀賣新聞》 報導,松下工業的詐欺行為可追溯到 20 世紀 80 年代(1980 年),造假案涉及日本境內與位於中國、台灣和泰國的 7 間廠房,據統計,日本國內外有超過 400 間公司均有銷售相關產品。 延伸閱讀: 和碩昆山廠給立臻,立訊為何裝不熟? 看懂蘋果鏈新策略. 松下工業究竟造假了什麼數據?

  4. 2019年11月14日 · 長期關注高科技勞動問題的「台灣電子電機資訊產業工會」祕書長林名哲表示,在職場監控議題上,企業方主要可以《營業祕密法》主張監控權力,並充分告知的前提下,針對員工的公務行為,在公開的工作場域進行監視。 但「明確的目的性」、「公開性」和「公務關聯性」是必要前提,若是在如廁所、員工休息間等封閉場域安裝側錄、監聽等設備、則可能觸犯刑法315-1條「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之條文。

  5. 2008年9月1日 · 日本Management Support公司社長古谷治子表示,企業無法積極處理客訴的原因有4個: 歡迎訂閱《經理人》電子報,每天進步1%,一年強大37倍! 1.被顧客激怒: 顧客在提出客訴時,經常會發出令人難以理解的憤怒。 身為第一線面對顧客的員工,突然被一個素昧平生的人咆哮又抱怨,任誰都會很驚訝,甚至被激怒,而無法用平常心去回答顧客問題,最終導致失去理智、事情愈演愈烈的狀況。 想成為更好的領導者嗎? 7/3 跟頂尖CEO何飛鵬學管理,集結 35 年工作智慧,提煉主管兩大管理格局. 2.過往客訴造成的心理壓力: 只要發生過一次無法順利處理客訴的不愉快經驗,往後就會比較難以積極的心態面對——「明明我這麼認真處理客訴,為什麼顧客還是這麼生氣? 」「要比大聲,我才不會輸給你(顧客)!

  6. 2021年1月11日 · 這裡可以介紹一則外國案例:日本小說家島田莊司在著名的《占星術殺人事件》研發了一個詭計,就是把六個屍體切割變成七個屍體,而《金田一少年事件簿》中,作者原封不動的挪用了這個詭計,引起島田莊司的憤怒,這個案例在當時日本法律界引起廣泛討論,但多數見解認為勝訴機會不高,因為著作權是保障「成品」,而詭計比較近似於「概念(Idea)」,單純抄襲一個「概念」,並不會符合法律上重製或改作的要件。 台灣現行《著作權法》保障的著作物種類很多,依據《著作權法》第 5 條規定,著作物的種類包含: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和舞蹈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圖形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建築著作、電腦程式著作。 如果擅自使用上面這些他人著作物,就可能構成對著作權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