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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起訴乃附條件的不起訴處分,亦即是不起訴的一種,既為不起訴即依不起訴處理。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時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規定對被告所為之指示及課予之負擔,係一種特殊的處遇措施,並非刑罰。

  2. 行政救濟. 納稅義務人在何種情況下可提起訴願?. 應向何處提出申請?. 更新日期:111-03-23. 一、納稅義務人可提起訴願的情況有下列情形:. (一)不服稅捐機關復查決定。. (二)對於稅捐機關非屬核定稅捐之其他行政處分不服,而逕行提起訴願。. 二 ...

  3. 本次公告核定案件,納稅義務人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各地區國稅局網站查詢及下載申報案件核定資料;或向所轄各地區國稅局之分局 (稽徵所、服務處)臨櫃查詢或申請補發核定通知書。 三、旨揭申報案件經核定退稅,納稅義務人如已申請直接劃撥退稅者,應退稅款將於113年4月15日至113年4月23日間存入所指定之存款帳戶。 未採用直接劃撥退稅者或退稅款無法轉入存款帳戶之退稅案件,將寄發退稅支票,納稅義務人於收到退稅支票後,應儘速於兌領期限辦理兌領手續。

  4. 1.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的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可於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向原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依法提起訴願。 2.受理復查機關逾2個月不為復查決定者,納稅義務人可以逕行提起訴願。 (2)行政訴訟: 1.第一審: a.納稅義務人依法提起訴願,而對受理訴願機關決定不服者,可於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又所核課之稅額或所處罰鍰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以地方行政法院 (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另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 (指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所核課之稅額或所處罰鍰在新臺幣150萬元以下者,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5. 採購免稅原料專區112.1.1網路交易稅籍登記新制專區. 線上服務. 線上申辦線上查調電子稅務文件線上稅務試算公示資料查詢電子申報繳稅服務. 書表及檔案下載. 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免費軟體下載繳款書種類及格式. 交流園地. 國稅信箱地方稅信箱網站信箱稅務機關 ...

  6. 人民不服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而提起訴願,依訴願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於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 所謂達到,係指將該處分送達於應受送達人而言。 若未經合法送達,行政處分尚未對外發生效力,自不發生訴願逾期之問題,原處分機關應重為送達。 (行政法院55年判字第159號判例、法務部100年5月24日法律字第1000011784號) 更多相關資訊. 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如何救濟? (0401) 113-01-03. 稅捐稽徵機關對復查之申請,應於多久作成復查決定書,通知納稅義務人? (0402) 113-01-03. 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的復查決定如有不服,應如何救濟? (0403) 113-01-03. 如何繳納行政救濟利息? (0404)

  7. 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是否會被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0405) 113-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