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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新光產險住宅火災保險. 房屋所在地區. 建物地上總樓層 建築結構. 使用面積 (含公設) 建築物保額 (含裝潢總價) (萬元) 保險期間 (一年期) 活動代號 (非必填) 員工推薦碼. 注意事項. 請依建物謄本填寫『被保險人 (即所有權人)及房屋』資料,若填寫不一恐將影響 您日後權益。 本專區不可單獨投保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住宅火險已自動涵蓋動產保障,動產保額為建築物保額之30%,但最高以80萬為限。 消費者於購買前,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本商品之預定費用率 (或附加費 用率)最高44.5%,最低27.6%; 如要詳細了解其他相關資訊,請洽本公司業務員、服務據點 (免付費電話0800-789-999)或網站,以保障您的權益。 您現在所上的網站是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6. 新光產物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 110.04.23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9.12.21 金管保產字第1090427151號函修正. 【給付項目】 一、住宅火災保險:火災損失給付(含清除費用)、臨時住宿費用、 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惡意破壞行為損失給付、竊盜損失給付、金融、信用卡及證件重製費用、租屋仲介費用、搬遷費用、生活不便補助金、裝潢修復費用 二、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第三人傷亡責任給付、第三人財損責任給付 三、 住宅玻璃保險:玻璃損失給付 四、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地震損失給付、臨時住宿費用 五、住宅颱風及洪水災害補償保險. 第一章 共同條款 第一條:保險契約之構成與解釋. 本保險契約所載之條款及其他附加條款、批單或批註及與本保險契約有關之文件,均為本保險契約之構成部分。

  7. 本保險契約用詞定義如下: 一、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本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二、被保險人:對承保動產有使用、所有權或對其責任有保險利益,於承保的危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失,享有保險賠償請求權或負賠償責任之人。 被保險人包含列名被保險人與附加被保險人。 ( 一)列名被保險人:本保險契約上所載明之被保險人。 ( 二)附加被保險人: 列名被保險人之配偶。 與列名被保險人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家屬。 三、承保標的:係指載明於要保書上租賃標的地址之住宅建築物。 四、保險標的物:係指被保險人所有、租用、或借用之家具、衣李及其他置存於承保標的內供生活起居所需之一切動產( 包含冷暖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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