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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企業勞資關係暨消保議題. 首頁 | 關於益思 | 團隊介紹 | 出版品 | 教育訓練 | English. 關於版主. 站內搜尋 Search. 專業部落格 Blog. 賴文智 律師. 網路暨智慧財產權. 張啟祥 律師. 訴訟法制暨大陸投資.

  2. 2012年5月4日 · 1. 發行程序應注意事項. 2. 公司法規定不明確引發的疑義. 五、結論. 近年來大陸企業快速崛起,以優渥薪資條件挖角我國產業優秀人才,與此同時,員工分紅費用化的實施,大幅墊高企業吸引人才的成本,去年(2011年)公司法修法中順利通過之「限制型股票」制度,即是在企業引頸期盼下通過,期待這項員工獎酬新工具能達成留任優秀人才之目標,重振產業競爭力。 然而,條文本身文義具有相當的不確定性,也使此一制度的實施,能否發揮預期的效果,被打上一個問號。 以下即就限制型股票規範及目前面臨的問題加以介紹,筆者將持續關切此一議題,並就金管會最新規範進行後續介紹。 限制型股票 今年可發行. 【工商時報/記者彭禎伶/2012/02/21報導】 限制型股票今年股東會即可討論發行。

  3. 2001年12月25日 · 知識分享. 「民法」債篇修訂對銀行保證條款之影響. 2001/12/25. 目錄. 壹、前言. 貳、保證之性質. 一、從屬性. 二、獨立性. 三、補充性. 參、「民法」上與保證相近之契約. 一、併存之債務承擔. 二、連帶保證. 三、損害擔保契約. 壹、前言. 貳、保證之性質. 一、從屬性. 二、獨立性. 三、補充性. 參、「民法」上與保證相近之契約. 一、併存之債務承擔. 二、連帶保證. 三、損害擔保契約. 參史尚寬 (1986),債法各論,836-837。 ↩︎. 參鄭玉波,民法債編各論,879。 史尚寬,前揭書,888。 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台上字第一七七二號裁判。 惟司法實務見解多認為「民法」第七五五條於連帶保證仍適用之,如最高法院四十六年台上字第三八六號判例。 ↩︎.

  4. 2007年3月1日 · 捌 保證條款與承諾條款(Representations and Warranties; Covenants). 所謂「保證條款」(Representations; Warranties),係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針對過去曾經發生或現在存在,可能影響合約效力的一些「事實」,保證為確實不虛假的條款。. 常見者例如公司作為當事人所訂立的 ...

  5. 一、債編修訂前保證運作之情況. 「民法」債編於88年修訂前,保證人之權利並無不得預先拋棄之強行規定,而於保證契約是否得預先要求保證人拋棄「民法」債編保證節之權利,司法實務見解屈指可數,惟多持肯認見解;其中第七四五條之先訴抗辯權得預先要求保證人拋棄,為司法實務之共識,其餘零星見解有認為「民法」第七五一條、第七五五條可預先拋棄[1]。 二、債編保證節修訂後之特色. 原本「民法」賦予保證契約當事人得勘酌其交易需易,個別排除不適宜條文之機制,卻遭部分金融機構濫用。 即部分金融機構常於第三人與其訂立以擔保其對債務人債權之定型化保證契約中,概括約定「保證人拋棄「民法」債編所定保證人得主張之一切權利」。

  6. 2011年6月12日 · 鄭諭麗、賴文智 三、醫療機構能否以委託刊登醫療廣告之方式進行團購合作? 前開新聞所提到的近視雷射手術團購,是由上海某間醫院所刊登,也就是說是由醫療機構自行刊登醫療廣告,若將案例情形以我國法規加以檢視,一樣會被認為屬於以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

  7. 作者:陳怡林律師. 保證債務的從屬性,表現於以下各方面:一為成立之從屬性,即保證債務以主債務之成立為前提,對於無效之主債務,其保證無效,具體表現為「民法」第七四三條。 二為範圍之從屬性,即保證債務之範圍,應於主債務相同,不得大於主債務,亦即保證人之負擔較主債務為重者,應縮減至主債務之限度,具體表現為「民法」第七四一條、第七四二條、第七四四條、第七四七條等。 三為移轉的從屬性,即主債務移轉時,保證債務亦隨同移轉。 四為變更之從屬性,即主債務之樣態變更時,保證債務亦隨之變更,例如主債務變更為損害賠償債務時,保證債務亦變更為該損害賠償債務之保證,具體表現為「民法」第七四 條。 五為消滅之從屬性,即主債務消滅時,保證債務亦隨之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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