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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向公司之私人借款〈需非個人之薪資預借〉並簽訂同意書,同意公司每月可自該員工薪資中直接扣抵攤還金額,則公司可據以直接自薪資中扣抵,此屬民事債的抵銷,因此尚無牴觸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之規定。
勞動事件法已將勞工本於勞動關係而自雇主所受領之給付,優先推定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即「工資」),促使雇主及人資夥伴們對工資定義與內涵,有進一步釐清了解之必要,本期週報將探討「經常性給與」對工資認定之影響、及其判斷方式。 一、主管機關見解. 我國學者於研究工資之內涵時,多將工資按「經常性給與」以及「勞務對價」進行分類、判斷,區分出三種定義方向,包括「經常性給付說」、「勞務對價說」、「補充認定說」。 其中以「補充認定說」為多數,即工資之認定應以勞務對價為主,「經常性給與」僅為認定工資之補充標準。 我國勞動主管機關亦採相同見解,如以下函釋:
勞動部自111年4月30日實施「移工留才久用方案」,協助雇主留用優秀資深移工轉任中階技術人力,產業中階月薪至少3.3萬元以上、家庭中階月薪至少2.4萬元以上,移工轉任後薪資提升,增加留臺意願,雇主免繳就業安定費,1年多來已協助雇主留用超過2.6萬人 ...
【勞動契約與工作規則】加班費計算時數問題-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
勞工離職交接義務與拒不配合之因應方式. 「勞工離職前,直接把特別休假排滿、不進公司也不配合交接,怎麼辦? 」勞資關係本就存有許多摩擦,但多數狀態下勞工受限於經濟,因此對於雇主之要求,多選擇以較溫和的方式因應;然而當勞工即將離職(無論係自請離職抑或是被資遣),往往勞資雙方會對於交接義務認定上有所歧異,進而不願再遷就公司需求,此時管考手段多已失靈,雇主如何正確解讀交接義務範疇,以及有無適法手段要求勞工完成離職交接程序? 一、雇主無權禁止、限制勞工之離職;亦不得因勞工未辦理交接而扣發薪資. 終止勞動契約屬形成權,經勞資雙方任一方行使即生效果,而毋庸獲得他方同意;且工作權(含選擇工作之自由)係受憲法第15條所保障,故「人民有選擇工作及職業之自由,國家不得違背個人意願強迫其就業或工作。
因員工家有急難想向公司以預支薪資方式借款,若訂定契約按月自薪資中扣款償還,是否違法?違反哪一法條? A 員工預支薪水,應屬約定工資發放方式的改變,約定歸墊金額及期間,並無任何違法之處。
對雇主而言,每月支付小額保費,就能讓勞工獲得大的保障外,雇主也可減輕動輒數十萬甚至上百萬元的職災補償責任,有助企業穩定經營。 除給付權益外,相關津貼補助內容也充實調整,包括:針對被保險人於傷病住院期間或發生失能事故,生活無法自理而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