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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尋結果

  1. 員工向公司之私人借款〈需非個人之薪資預借〉並簽訂同意書,同意公司每月可自該員工薪資中直接扣抵攤還金額,則公司可據以直接自薪資中扣抵,此屬民事債的抵銷,因此尚無牴觸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直接給付勞工...」之規定。

  2. 勞動事件法已將勞工本於勞動關係而自雇主所受領之給付,優先推定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即「工資」),促使雇主及人資夥伴們對工資定義與內涵,有進一步釐清了解之必要,本期週報將探討「經常性給與」對工資認定之影響、及其判斷方式。 一、主管機關見解. 我國學者於研究工資之內涵時,多將工資按「經常性給與」以及「勞務對價」進行分類、判斷,區分出三種定義方向,包括「經常性給付說」、「勞務對價說」、「補充認定說」。 其中以「補充認定說」為多數,即工資之認定應以勞務對價為主,「經常性給與」僅為認定工資之補充標準。 我國勞動主管機關亦採相同見解,如以下函釋:

  3. 勞動部自111年4月30日實施「移工留才久用方案」,協助雇主留用優秀資深移工轉任中階技術人力,產業中階月薪至少3.3萬元以上、家庭中階月薪至少2.4萬元以上,移工轉任後薪資提升,增加留臺意願,雇主免繳就業安定費,1年多來已協助雇主留用超過2.6萬人 ...

  4. 【勞動契約與工作規則】加班費計算時數問題-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加...

  5. 勞工離職交接義務與拒不配合之因應方式. 「勞工離職前,直接把特別休假排滿、不進公司也不配合交接,怎麼辦? 」勞資關係本就存有許多摩擦,但多數狀態下勞工受限於經濟,因此對於雇主之要求,多選擇以較溫和的方式因應;然而當勞工即將離職(無論係自請離職抑或是被資遣),往往勞資雙方會對於交接義務認定上有所歧異,進而不願再遷就公司需求,此時管考手段多已失靈,雇主如何正確解讀交接義務範疇,以及有無適法手段要求勞工完成離職交接程序? 一、雇主無權禁止、限制勞工之離職;亦不得因勞工未辦理交接而扣發薪資. 終止勞動契約屬形成權,經勞資雙方任一方行使即生效果,而毋庸獲得他方同意;且工作權(含選擇工作之自由)係受憲法第15條所保障,故「人民有選擇工作及職業之自由,國家不得違背個人意願強迫其就業或工作。

  6. 因員工家有急難想向公司以預支薪資方式借款,若訂定契約按月自薪資中扣款償還,是否違法?違反哪一法條? A 員工預支薪水,應屬約定工資發放方式的改變,約定歸墊金額及期間,並無任何違法之處。

  7. 對雇主而言每月支付小額保費就能讓勞工獲得大的保障外雇主也可減輕動輒數十萬甚至上百萬元的職災補償責任有助企業穩定經營。 除給付權益外,相關津貼補助內容也充實調整,包括:針對被保險人於傷病住院期間或發生失能事故,生活無法自理而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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