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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勞動編輯室】組織工會與參與工會活動&行動等勞動三權為受僱者的基本權利,也是勞工在雇主強勢掌控職場關係下,唯一一條取得自我決定權與改善經濟生活的道路。 為了保護勞工暨工會行使這些權利,我國自2011年五一勞動節開始實行「裁決制度」,對勞工與工會對抗雇主打壓工會之舉,開啟了法院訴訟之外的另一救濟管道。 然而,自施行裁決制度以來,仍有不少勞工對此制度感到陌生,不但將工會與公會互相混淆,甚至以為組織工會應經雇主同意,或是對大部分的工會活動敬而遠之而求自保,殊不知,這些誤解讓受僱者錯失了太多改善經濟生活條件的機會。 為此,本工作室將以白話問答的方式,深入淺出解析勞工利用裁決制度時可能面對的疑惑,讓勞工、工會朋友們得充份掌握不當勞動行為之意義與內涵,從而善用裁決機制來保護自身的權益。

  2. 2013年8月16日 · 什麼時候上班算加班? Q2 :平日的加班費怎麼計算? Q3 :雇主可以訂立規範要求勞工只能補休、不能請領加班費嗎? Q4 :如果我的薪水高於基本工資,還可以請求加班費嗎? Q5 :雇主可以用基本工資來計算我的加班費嗎?

  3. 2015年1月25日 · (一)勞基法相關規定如下: 勞基法第9條:「(第1項)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第2項)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第3項)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6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依左列規定認定之:一、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 二、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4. 2016年1月25日 · 超過是否加班?;舉例以正常班(白天班)單週1-5上班8小時,禮拜6再上4小時應加班? 或是超過四週工時160時才加班?(因為禮拜六不是約定的公休日)

  5. 2013年6月14日 · 計算式為小琳的時薪為32000÷30÷8133元加班時間中的前2小時的加班費總金額133× (1+1/3)×10=1,773元,加班時間中的後2小時加班費總金額:133× (1+2/3)×10=2,217元,加班費合計:1,773元+2,217元=3,990元。 Q3:雇主可以訂立規範要求勞工只能補休、不能請領加班費嗎? 答: 1.平日加班費的給付規定規定於《勞基法》第24條,這是法律對於平日加班費的最低保障,雖然雇主可以和勞工約定用補休的方式來代替加班費,但是必須經過勞工的同意,不能僅僅由雇主單方規定只能補休、不得請領加班費;此外,若訂立補休的規定,也不能訂立比《勞基法》第24條更嚴苛的限制,例如加班費的請求權有5年時效,那雇主就不能要求勞工在一個月內休完因加班而請求的補休。

  6. 1.我在某醫院病房工作,因人力問體,院方調整上8-8班 (12hrs),但我們是隔週休 (月休7),所以3個人輪班,一人平均月上20天,休10天 (基本上每月欠假3天),很快的對新進人員而言,短時間就累積負假,而後原本給的加班費,變成一個月有3-4天的“超時""院方將其 ...

  7. 2014年10月14日 · 案例中小花每天工時超 8 小時且又只入正常工時(不算加班),即屬違法。 這種違法,可處雇主新臺幣 2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鍰。 79I、30I 前段 雇主與勞工約定每二週工作總時數超過 84 小時,且不算入加班。(註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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