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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民國汽車駕駛執照 是 中華民國交通部 製發的 駕駛執照 之一全名為中華民國交通部製發汽車駕駛執照」。 種類與格式 [ 編輯] 駕照種類 [ 編輯] 中華民國 法規命令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53條規定(民國91年/2002年5月15日修正、民國96年/2007年5月15日修正、民國101年/2012年5月30日修正),共分為15種: No09.「 國際駕駛執照 」 No10.「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輕型機車) ,不再發照(民國96年) 劃分為: No11.「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小型輕型機車) 及 No12.「普通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普通輕型機車) 。 No13.「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重型機車) ,不再發照(民國91年)

    • 駕駛人之出生日期
    • 男/女
    • 駕駛人之中文姓名(最多二十四字)
    • 為 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或 中華民國居留證 字號
  2. 2005年10月12日 · 新臺幣 900至1,300元. 中華民國護照 是 中華民國 外交部 所核發的 護照 ,申請資格為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 中華民國國民 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居住 臺灣地區 設有戶籍國民或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1] 。. 大陸地區人民 、 香港 ...

  3. 2 天前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 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 有關部門發給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用於出入國境和在國外證明國籍和身份的證件 [1] ,也是定居國外無中國大陸 戶籍 和 居民身份證 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即 華僑 )在中國大陸境內的一種身份證明 [2] ,相關辦事機構可以通過接入國家移民管理局出入境證件身份認證平台的應用系統進行聯網在線查詢獲得護照持有人的身份信息 [3]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分為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公務普通護照、普通護照、 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 和 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 。 其中,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公務普通護照被統稱為因公護照,普通護照曾經被稱爲因私護照。

  4. 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俗稱「入臺證」,是中華民國內政部 移民署發給中國大陸人民及港 澳居民 [a],用以出入中華民國(臺灣)的證件。 持有有效 中華民國護照 及外國 護照 或旅行證件者不得申請。

  5. 駕駛執照 ,簡稱 駕(證), 中國大陸稱 駕駛證 ,粵語稱 車牌 ,是政府交通部門發給具有駕駛資格人士的證明文件,通常是一張卡片。 駕駛執照通常列明持有人可駕駛的機動車輛種類,例如 摩托車 、 轎車 、 皮卡 、大貨車、 客車 (及客貨兩用車)、 貨車 (及代用客車)、 半掛式卡車 、 公共汽車 等。 要取得駕駛執照,需要符合最低年齡,並且(通常)需要通過 機動車駕駛執照考試 [1] 。 各國對申請駕駛執照的最低年齡有不同的標準。 而年長的駕駛執照持有人,則可能需要在駕駛執照續期時進行身體驗查,一些國家會鼓勵高齡駕駛人自願繳回駕不再上路駕駛。 在國際上,對駕駛證的定義為:「為了駕駛汽車,主管當局發給的許可駕駛車輛的證(明文)件」。 [來源請求]

  6. 2024年4月1日 · 護照 是一個 國家 或 地區 的 政府 發放給本國 公民 或 國民 的一種 旅行 證件 ,用於證明持有人的 身分 與 國籍 ,以便其出入本國及在外國旅行,同時亦用於請求有關外國當局給予持照人通行便利及保護。 某些情況下,一個國家政府也可給外國籍人士發放護照,如「 葡萄牙給外國人護照 (澳門) 」。 護照關係到在國外所受合法保護的權利與進入本籍國的權利。 護照上通常有持有者的 照片 、 簽名 、 出生日期 、 國籍 和其它個人身分的證明。 許多國家正在開發將 生物識別 技術用於護照,以便能夠更精確地確認護照的使用者是其合法持有人。 如今國際間旅行通常要求出示護照,但也有例外的情況。 護照實際上僅僅是一種國際認可的用來對旅行者身份鑑定的手段。

  7.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部门發給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用于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 [1] ,也是定居国外无中国大陆 户籍 和 居民身份证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即 华侨 )在中国大陆境内的一种身份证明 [2] ,相关办事机构可以通过接入国家移民管理局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平台的应用系统进行联网在线查询获得护照持有人的身份信息 [3]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分为外交護、公務護、公务普通护照、普通護、 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 和 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 。 其中,外交護、公務護、公务普通护照被统称为因公护照,普通護曾经被稱爲因私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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