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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是处理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的机构,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 委员长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也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 委员长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委员长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提出、委员长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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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是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新规定的内容。 此前的195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中并无该内容 [1] 。 地位职权. 根据1982年12月10日通过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2]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二)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三)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简称 全国人大常委会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的常设机关,于全国人大闭会时行使国家 立法机关 职权。 作为 一院制 国会的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 间接 、 差额 选举产生。 其成员称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或称全国人大常委。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每届任期与当届全国人大相同,一般为五年。 现任的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委员于2023年3月当选就职。 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于1954年,其组织形式和宪法地位与 苏联最高苏维埃 联盟院 和 民族院 相似,根据 列宁 的 国家学说 是作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而不仅仅是 立法机构 。 成立后的一段时间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力曾仅限于 解释法律 等。

  4. 2020年9月23日 · 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负责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包括决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对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处理常委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 此外,委员长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办公厅代拟议案草案,经委员长会议审议并提出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建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关于法律案的审议意见,由委员长会议审议后决定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根据审议情况,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将法律案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

  5. 2023年9月9日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四号.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已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23年3月10日选出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已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23年3月11日选出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共175人。 委员长. 赵乐际. 副委员长. 李鸿忠 王东明 肖捷 郑建邦 丁仲礼 郝明金 蔡达峰 何维 武维华 铁凝(女) 彭清华 张庆伟 洛桑江村(藏族) 雪克来提·扎克尔(维吾尔族) 秘书长. 刘奇. 委员(按姓名笔划为序)

  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规定的内容。 基本职责. 播报.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二十五条: (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订会议议程草案必要时提出调整会议议程的建议; (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三)决定是否将议案和决定草案、决议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对暂不交付表决的,提出下一步处理意见; (四)通过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立法工作计划、监督工作计划、代表工作计划、专项工作规划和工作规范性文件等; (五)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1] 现任领导. 播报. 编辑.

  8. 2021年3月12日 · 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第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第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有关法律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并通报会议拟讨论的主要事项的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