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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3年3月5日 · 公聽會說明會與聽證會並不相同三者均為政府為做成政策決定而用來考察人民意見的方式其中公聽會與說明會用於廣泛蒐集人民意見比較像是一般的座談會換句話說政府舉辦公聽會與說明會的目的只在聽而不在回答所以程序較為寬鬆最終決策也不受到在公聽會與說明會蒐集到的意見拘束楊貴智聽證會公聽會說明會傻傻搞不清楚? 公聽會、說明會與聽證會並不相同。 三者均為政府為做成政策決定而用來考察人民意見的方式,其中公聽會與說明會用於廣泛蒐集人民意見,比較像是一般的座談會。 換句話說,政府舉辦公聽會與說明會的目的只在聽而不在回答,所以程序較為寬鬆,最終決策也不受到在公聽會與說明會蒐集到的意見拘束。 相反地,如果舉辦的是聽證會,行政機關做最終決策時必須把人民在聽證會的意見納入考量,而不能聽聽就算了。

  2. 人民在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行為前,可以透過許多方式提供意見,而與聽證具有同樣功能而類似者,例如陳述意見公聽會說明會等不同概念,為利瞭解聽證之內涵,茲分析其異同如下。 ( )陳述意見. 聽證在本法之設計是一套完整而正式的程序,基本上是類似司法審判程序。 至於陳述意見在德文雖然和聽證是同義,但我國立法時刻意將其區分為二種當事人參與之程序。 在 「 陳述意見」所思考重點在於程序簡化與合目的性之要求下,希望程序盡可能快速以及避免不必要之浪費。 ( 二) 公聽會、座談會或說明會.

  3. 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 傅文嬿 幫工程司. 2017.10.15 . 公聽說明會聽證會. 辦理注意事項. 106. 年度 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推動師培訓計畫. 課程類別:更新事業. 進階班】 課程大綱. • 都市更新事業流程 • 公聽會辦理注意事項公聽會說明會會員大會有何不同聽證程序辦理注意事項實務執行與問題討論. 2 . 都市更新事業整體流程. 房地價值分配. 權利變換. 確定實施者. .申請容積獎勵. .建築規劃設計. .財務計畫. .選配原則. 更新前後價值估價. .共同負擔. .申請分配. .公開抽籤程序. 建築量體設計. 事業概要. 事業計畫. 102.4.26 . 大法官. 709. 釋字後 委員會審議後核准. 委員會審竣後發布實施.

  4. 其他人也問了

  5. 2014年6月24日 · 公聽會說明會與聽證會並不相同與公聽會相較兩者均為政府為做成政策決定可用來考察人民意見的方式其中公聽會與說明會用於廣泛蒐集人民意見程序較為寬鬆比較像是一般的座談會相反地聽證會則是以接近司法程序般嚴格的方式使當事人可以按照程序規定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甚至對政府人員提出問題進行辯論目的在於使權利受到重大影響的人民可以充分有效的陳述意見但因為程序繁雜如果任何行政程序都用聽證勢必會提高行政成本因此只有對人民權利或公共利益有重大的行政程序才適合用聽證會除了法律強制行政機關辦理聽證外行政機關也可以視情形自行辦理聽證。 依行政程序法第 108 條規定,行政機關對應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於作成處分時應斟酌全部聽證程序之結果,不得恣意為之。

  6. 公聽會或說明會這類發散式的宣傳溝通見諸法律者雖不乏其例但因其通知不以送達為必要亦無嚴謹之施行程序所以被部份社運人士所批評筆者以為此一民眾參與手段在說明計畫及意見收集的功能上還是很有效的通常在計畫發起初期或事業概要階段發起人或開發商確實需要與各個不同範圍不同層次的利害關係人進行對話來測知參與意願並從多方面考量來調整範圍模擬實施方式 (協議合建或權利變換)及處理方式 (重建或整建維護);即便到了事業計畫階段,也常見到鄰居對計畫所產生的外部性 (如交通衝擊、建築量體、施工安全、景觀日照等)有所擔心,公聽會能適切地提供發聲及意見蒐集管道,有利於計畫修正,讓計畫執行更能兼顧多方面的需求表達。 聽證是處理爭議的工具.

  7. 所謂公聽會是指行政或立法機關於審查議案之際邀請政府官員民間團體專家學者或 利害關係人 到場 陳述意見以作為審查議案之參考 [1] 。 例如土地徵收前需用土地人要舉行公聽會聽取土地 所有權 人、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2] 。 另外,常跟公聽會一起提到的是「 聽證 」,如果從都市計畫的角度而言,公聽會與聽證會都屬於「民眾參與」政治權力的再分配,讓原本沒辦法發表意見、影響決策權力的民眾,可以對於政策提供建議,並被納入未來的政策實踐中,只是這兩者的參與作用與保障的方式不相同 [3] ,公聽會只是蒐集意見,對機關並沒有實際的拘束力。 註腳. 陳明燦(2018),《土地徵收導論》,第2版,頁69。 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 :「

  8. 2011年9月5日 · 至於聽證會和公聽會之不同大約有以下幾個層面: (適用法規範圍聽證依照行程法規定僅有本法及其他法規規定時始適用目前行程法僅有行政處分法規命令行政計畫等方有適用而公聽會並無適用限制。 (程序進行之嚴謹不同聽證會要依照行程法之規定進行關於主持人選任會議進行過程皆有明文規定而公聽會乃便宜性行事並無嚴格程序保障。 (三)效力不同:經聽證程序做成之行政處分應斟酌聽證結果,如法有規定者,需依照聽證結果為裁量。 而公聽會並無任何拘束效力。 簡言之,以上三種機制在我國實際運作的情況如下: 1公說會:隨便判個人到場說明行政機關要做什麼,說完結束走人。 (我說你聽) 2公聽會:通常也是隨便派個人到場收集民眾意見,由於被指派者層級不足,無法給予人民任何實質上的承諾。 (你說我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