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外地劳工(英語: foreign worker ),在香港多稱為外地劳工,簡稱為外勞,在澳門又稱為外地僱員 [1],簡稱為外僱或外勞 [2],在中國大陸常稱為外籍劳工,台灣稱為外籍勞工、外籍移工、移住勞工或國際移工,簡稱移工,日本及韓國稱為外國人勞動者 ...

  2. 國際移住勞工(英語: foreign worker ),在香港多稱為外地勞工,簡稱為外勞,在澳門又稱為外地僱員 [1],簡稱為外僱或外勞 [2],在中國大陸常稱為外籍勞工,台灣稱為外籍勞工、外籍移工、移住勞工或國際移工,簡稱移工,日本及韓國稱為外國人勞動者 外国

  3. 外地劳工(英語: foreign worker ),在香港多稱為外地劳工,簡稱為外勞,在澳門又稱為外地僱員 [1],簡稱為外僱或外勞 [2],在中國大陸常稱為外籍劳工,台灣稱為外籍勞工、外籍移工、移住勞工或國際移工,簡稱移工,日本及韓國稱為外國人勞動者(日语:

  4. 香港輸入勞工計劃 現包括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 (英語: Enhanced Supplementary Labour Scheme (ESLS) )、 院舍輸入護理員特別計劃 (英語: Special Scheme to Import Care Workers for Residential Care Homes )和 行業輸入勞工計劃 (英語: Sector-specific Labour Importation Schemes )是 ...

  5. 當局計劃為建造業及運輸業輸入兩萬名外勞,兩個行業輸入外勞皆要遵守「1:2」比例,即每當聘請一名外勞都要聘請兩名本地勞工,外勞的工資不可以低於行業工資中位數,外勞不會取得香港永久居民的資格,完成合約後便要離開。

  6. 根據勞委會外勞調查案件統計中可發現,外勞從事許可外工作的情況比例極高,其中最離譜的個案是外勞從未擔任監護工的工作(工作許可之內容),反而一到台灣就被指派到餐聽、麵攤或雇主經營的工廠工作,這樣不但違反就業服務法,更涉及民、刑法等規定。

  7. 中華民國勞動部 是 中華民國 有關 勞工 、 人力資源 等 勞動 事務的 最高主管機關 ,並負責辦理 社会保险 類的 勞工保險 ,與代辦 國民年金 。 其前身為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歷史. 1947年,《 中華民國憲法 》施行前, 國民政府 曾計畫在 行政院 成立「 勞動部 」。 1948年5月13日,行政院改成立「社會部」,原先規劃的勞動部降編為社會部下的勞工部門。 1949年3月21日,裁撤社會部,勞工業務改由 內政部 負責,成立「 內政部勞工司 」。 1987年8月1日,內政部勞工司改制,獨立升格為「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1999年7月, 精省 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承接原屬臺灣省政府勞工處業務,臺灣省政府勞工處改組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