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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於訴訟事件在判決前必經的程序
- 言詞辯論是法院對於訴訟事件在判決前必經的程序,法院在這個程序中除了調查證據、訊問證人外,並且讓雙方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相互辯論等,來查明事實。
terms.judicial.gov.tw/TermContent.aspx?TRMTERM=言詞辯論&SYS=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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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庭言詞辯論終結時,審判長應指定宣示裁定期日嗎?
大法庭裁判之法律爭議有何特點?
審理流程. 大法庭制度是 終審訴訟程序中的一環,而非獨立於三級三審制以外的審級制度。 當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的各個法庭向大法庭提案之後,大法庭會先 審理這個提案是否合法 :若合法,則進入言詞辯論程序、若不合法,則以裁定的方式駁回。 在言詞辯論程序中,訴訟的當事人 可以出席聽審,也可以委任律師參與言詞辯論程序 ,以此保障訴訟當事人的程序參與權。 在言詞辯論終結後,大法庭就會以 大法庭裁定 的方式做出最後的決議。 大法庭裁定的效力.
2023年7月7日 · 一、大法庭制度的前身 二、大法庭是三級三審外的制度嗎? 大法庭之所以產生,是為了統一法律見解 三、大法庭制度的特色 (一)大法庭的組成 1.最高法院民、刑事大法庭 2.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 (二)由專業律師行言詞辯論 (三)找專家陳述 (四 ...
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應行言詞辯論。 前項辯論,檢察官以外之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之。 於民事事件之被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審判長應告知行. 言詞辯論須委任律師,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三項之規. 定;於刑事案件之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 律師為其行言詞辯論。 三、(言詞辯論期日之指定及書狀先行) 大法庭受理提案裁定後,除行準備程序者外,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 期日,通知民事事件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刑事案件檢察官或自訴代. 理人、被告之辯護人。 審判長得定期間命兩造就提案之法律爭議提出書狀於大法庭。 逾期提. 出者,大法庭得不予斟酌。 四、(庭前資料彙整、準備程序) 提案庭指定之庭員,為該提交案件之大法庭受命法官。
2023年7月7日 · 為了讓讀者瞭解法院實務的運作及制度的演進,本文首先會著重說明判例和決議制度的概念,以及過往所產生的爭議;至於大法庭制度的內容,則會在〈 什麼是大法庭制度? (下)——案件要怎麼進入大法庭呢? 〉中深入介紹。 一、什麼是「判例」和「決議」? (一)什麼是判例? 如果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作成的裁判值得參考時(例如:完整說明某一法律概念,或明確區分容易混淆的法律關係等 [1] ),就會透過會議或總會議等決議方式,將這些裁判選編為「判例」 [2] ,供各級法院法官參考。 所以說,判例就是「具指標性的裁判」 [3] 。 (二)什麼是決議? 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為了統一法律見解,以召開會議的方式來研討法律問題而作成的結果,就稱為「決議」 [4] 。
當事人可否自己在大法庭行言詞辯論?. 為加強當事人的程序參與,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原則上均會進行言詞辯論,使得在統一法律見解的過程中,當事人的意見得以參與。. 然而大法庭之言詞辯論係以法律爭議為核心,由具備法律專業知識者為之 ...
司法院為了強化終審法院統一法律見解的功能,推動建立大法庭制度,而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制度已於民國108年7月4日正式上路,我國司法已邁入新的篇章,未來統一法律見解的方式將更符合司法權的本質。 大法庭制度實施後,判例選編及決議制度也一併廢除。 相較於判例、決議,大法庭須對外公開,舉行言詞辯論,讓檢察官、當事人律師、甚至專家學者都參與表達意見。
2019年8月1日 · 大法庭設置是為了回應2017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期望藉由11位法官公開審理的程序,統一法律見解,避免法院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同時也希望透過這個制度解決過去判例與決議的爭議問題。 但大法庭制度究竟與過去有什麼不同? 採取這樣的制度又有什麼優點呢? Tags: 大法庭. 判例. 言詞辯論. 決議. 個案裁量. 統一見解. 裁定. 判決歧異. 最高法院. 大法庭與過去制度有什麼不同? 又有哪些優點和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