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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 過半數之董事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長召集董事會。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長不為召開時,過半數之董事得自行召集。
      gcis.nat.gov.tw/elaw/lawDtlAction.do?method=lawToCons&pk=19&art=203&das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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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 條規定,董事會之召開應於7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則臨時性董事會是否亦有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之義務?另臨時性董事會之程序是否亦應符合董事會議事辦法之規範? 答: 一、 依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 條規定:「董事會之召集,...,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 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 」,故緊急情事召集之董事會亦應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 二、 按「公開發行公司應訂定董事會議事規範;其主要議事內容、作業程序、議事錄應載明事項、公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定期性董事會之議事內容,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分別為董事會議事辦法第2 條及第6條所明定,故非定期性董事會除議事內容無前揭辦法第6條之適用外,餘相關議事規範仍應依前揭辦法辦理。

  3. Q董事會以視訊會議召開時應如何簽到? 根據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9條第2項 規定,董事若以視訊方式參與會議,則視為親自出席。 因此無需在董事會簽到簿上簽名,只需註記視訊會議即可。

  4. 董事會之召集舊公司法規定召集董事會之權限係專屬於董事長,因此,倘實務上發生董事長不作為之情事時,將導致公司之運作陷入僵局,嚴重損及公司治理本次修法為解決董事長不召開董事會,而影響公司正常經營之情況,新增過半數董事得請求董事長召集董事會,董事長未於15日內召開時,過半數董事得自行召集董事會(第203 條之1)。 本條雖未規定過半數董事自行召集董事,應如何選出會議主席,惟實務運作上,企業似可比照第182 條之1規定由過半董事互推產生主席,不適用第208 條第3項由董事長擔任會議主席之規定(經濟部商業司,新修正公司法問答集- 完整版,第203 條之1)。 ( 二) 股東會召集程序之變革. 召集事由列舉並說明主要內容.

  5. 對於董事 應如何善盡職責特別是未參與經營之外部董事獨立董事其出席董事會會議參與董事會會議討論 情形,常常是事後審查董事是否已善盡忠實義務與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事實基礎。 根據上市、上櫃 公司公開揭露資訊顯示,獨立董事已知需在資訊充分之前提下,方能作出決策,如所獲資訊不足,不宜 匆促表示贊成或反對。 4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 二、擴大資訊揭露範圍,並強化資訊揭露品質.

  6. 公開發行公司113年董事會及股東會實務手冊民國113年1月最新修訂版). 依據民國112年12月ACGA公布之亞洲公司治理評鑑結果,台灣名列第三,獲歷年最佳成績,顯見我國政府戮力推動企業健全治理,卓有成效。. 從更宏觀的角度來看,公司治理是永續經營的基礎 ...

  7. 按公司法第204條規定:「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7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原訂董事會如已依公司法第204條規定完成召集通知之程序後因故需延期召開其延期召集通知仍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8. 董事係於上屆董事任期屆滿前改選並經決議自任期屆滿時解任者其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董事之改選得於任期屆滿前為之不受前項之限制第一次董事會之召開出席之董事未達選舉常務董事或董事長之最低出席人數時原召集人應於十五日內繼續召開並得適用第二百零六條之決議方法選舉之。 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未在第一項或前項期限內召開董事會時,得由過半數當選之董事,自行召集之。 函釋內容: 每屆第1次董事會未能依規定程序產生董事長時原召集人應繼續召集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