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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資人須在股票停止過戶日前買進或持有公司股票,才能取得出席股東會資格,且須留意股票成交後於第二個交易日完成交割(T+2個交易日)。 舉例:某上市公司於11月30日召開股臨會,11月1日至11月30日為停止過戶日,若王先生想要成為股東及參加股臨會,最遲應於10月29日買進公司股票。 上述日期應自通知之翌日起算至開會前一日,算足公司法所定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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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之前項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 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項召開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函釋內容: 股東會舉行地點本法並無規定. 查公司股東會舉行地點,公司法並無規定,如章程亦無特別規定者,可自由選擇適當地點召開股東會,惟公司股東會為公司最高決策機構,自應使全體股東皆有參與審議機會,如股東對股東會之召集程序認為有違反法令或章程時,可依公司法第189條規定訴請法院裁判。 (經濟部57年9月9日商31763號) 會計年度改制前之營業報告可併於其後之股東常會辦理.

    • 進階檢索

      中華民國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 地址:100210 臺北市福州街15 ...

  3. 議題觀點. 113年股東常會召開應注意事項暨證管法令遵循重點解析. 勤業眾信稅務部 / 陳惠明資深會計師、藍聰金副總經理、廖美玲協理. 農曆春節假期結束緊接著就是準備公司年度股東常會召開的盛事依法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召開年度股東常會近年來政府機關為呼應全球永續發展及氣候變遷行動要求企業應配合揭露相關資訊等行政管理措施之推動各公司為此應預先規劃及踐行法令規章之遵循順利展開年度股東常會的籌備工作。 本文謹彙整113年股東常會召開應注意事項暨證管法令遵循等重點解析,期能協助確實掌握及瞭解最新法令更新規定,俾利企業事先安排以符法令遵循。 證管相關法令及公司法新規定. 一、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修正重點.

  4. 召開股東會的法定程序有: 一、 召集人及時間. 原則上,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 ,依公司法第170條規定有兩種: 1、 股東常會 :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 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2、 股東臨時會 :於必要時召集之。 但股東會仍有非由董事會召集的可能 。 如依公司法第220條規定,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於必要時,得召集股東會。 與依公司法第245條規定,法院選派檢查人後,對於檢查人之報告認為必要時,得命監察人召集股東會。 又依公司法第173條規定,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5.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通知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其主要內容得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之網站,並應將其網址載明於通知。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或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函釋內容: 股東會與董事會不得在同一時間合併舉行.

  6. 2021年9月11日 · 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會的召集依照公司法第171條 [1] 的規定原則上是由董事會召集 [2] ,但股東可以自行召集股東會嗎答案是可以的在公司法第173條第1項與第2項第4項與2018年新增訂的公司法第173條之1都有規定股東在符合一定的條件下可以自行召集股東會以下本文將分別介紹股東符合哪些條件時可以自行召集股東會少數股東召集股東會. 公司法第173條第1項與第2項、第4項都有少數股東符合一定條件時可以自行召集股東會的規定,但適用的情況並不相同: (一)公司法第173條第1項與第2項. 公司法第173條第1項規定,繼續持有公司股份1年以上,且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達3%以上的股東,可以用書面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7. 第 170 條. 股東會分左列二種: 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之前項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 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項召開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 171 條. 股東會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第 172 條.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 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通知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8. 證管相關法令及企業併購法新規定. 一 、新增年度股東常會召開方式登記. 全體上市櫃及興櫃公司均應於112年3月15日前經由公開資訊觀測站認證申報系統完成股東常會日期之登記作業又配合公司法開放公開發行公司得以視訊方式召開股東會自112年起新增公司應一併登記股東會召開方式以利股東會作業之管理。 二、增加興櫃公司使用電子投票. 金管會已規定全體上市櫃公司自107年1月1日起,應將電子方式列為股東會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為便利股東行使表決權,以落實股東行動主義並持續提升公司治理,自112年1月1日起擴大強制至全體興櫃公司,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均應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 三、上市 (櫃)公司股東會議案決議情形應於當日申報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