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1. 相關搜尋:

搜尋結果

      • 一、開口下端距樓地板面一百二十公分以內。 二、開口面臨道路或寬度一公尺以上之通路。 三、開口無柵欄且內部未設妨礙避難之構造或阻礙物。 四、開口為可自外面開啟或輕易破壞得以進入室內之構造。
      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20029
  1. 其他人也問了

  2. 中華民國防爆法規,主要是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和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分別說明如下: 職業安全衛生法. 法規修正日期( 至本白皮書發行日期止):民國 102 年7 月3日. 主管機關: 勞動部( 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防止爆炸相關條文 第 6 條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一、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 二、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 以下從略)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法規修正日期( 至本白皮書發行日期止):民國 103 年7 月1日. 主管機關:勞動部( 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防止爆炸相關條文 第 177 條. 勞動部為職業安全 衛生之主管機關.

  3. 防火門窗係指防火門及防火窗其組件包括門窗扇門窗樘開關五金嵌裝玻璃通風百葉等配件或構材其構造應依左列規定防火門窗周邊十五公分範圍內之牆壁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4.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簡化建築用防火(以下簡稱防火. )檢驗作業,特訂定本原則供同型式防火判定。 二、本原則名詞定義如下: (一)型式:指組件之門扇結構、門扇數量、門扇開啟方式、耐火性(阻. 熱性及遮焰性)等基本設計。 (二)門扇結構:指門扇兩表面材間(不含表面材)之組構件規格、接合方. 式,及門扇骨架之規格、斷面形狀。 (三)相似門扇結構:指門扇因下列情事致使部分門扇結構不同,經本局認. 可指定試驗室試驗確認不影響耐火性;屬第三目者,再經本局召開會. 議審查同意者。 1.配合五金配件、鑲嵌玻璃使用之補強結構不同。 2.因應門扇尺度大小變更而影響骨架數量不同。

  5. 法規名稱: 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防爆牆設置基準 (94/08/26 修正) 1. 一 本基準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2. 二 防爆牆長度應超過設置方位儲存場所建築物牆面長度牆腳與儲存. 場所建築物之距離不得少於二公尺3. 三、防爆牆分為鋼筋混凝土製混凝土空心磚製及鋼板製等三種並應設. 置於堅固基礎上,其強度應能承受可能預料之氣體爆炸衝擊,其構造. 依下表規定: ┌──────┬─────┬─────┬─────────┐. │防爆牆種類 │厚 度│高 度│ 補強材料及構造 │. ├──────┼─────┼─────┼─────────┤.

  6. 第 1 條. 本標準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刪除) 第 3 條. 未定國家標準或國內無法檢驗之消防安全設備,應檢附國外標準、國外(內)檢驗報告及試驗合格證明或規格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始准使用。 前項應經認可之消防安全設備項目及應檢附之文件,由中央消防機關另定之。 第 二 編 消防設計. 第 4 條. 本標準用語定義如下: 一、複合用途建築物:一棟建築物中有供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各目所列用途二種以上,且該不同用途,在管理及使用形態上,未構成從屬於其中一主用途者;其判斷基準,由中央消防機關另定之。 二、無開口樓層:建築物之各樓層供避難及消防搶救用之有效開口面積未達下列規定者:

  7. 使用之防爆電氣機械器具或設備應使用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之國家標準(CNS)或國際標準(IEC)規定之合格品說明如下1. 如為防爆燈具防爆電動機或防爆開關(),其於101年1月1日 以後新安裝或換裝者,應依據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

  8. 元群請教學者專家就防空避難室設計之目的要求(以前空襲時避入防空避難室,可防止空襲砲彈四散碎片傷害,因此要求 鋼板制1.5MM厚且全密閉式(以前防爆設備防爆捲門及防爆窗之規範,現已找不到) ,因此要求與舊法規之"甲種防火門窗"相同,漸以"甲種防火門窗 ...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