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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辦法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 之。
    •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並得將第三條至第十三條所定事項委. 任經濟部能源局、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
    •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再生能源義務用戶:指與公用售電業簽訂用電契約,其契約容量達五. 千瓩以上,且應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履行義務之電. 力用戶。 二、契約容量:指電力用戶與公用售電業依其公告之電價表,簽訂用電契. 約之經常契約容量。 三、年度平均契約容量:指依每年度用電計費期間之契約容量,以日平均.
    • 再生能源義務用戶之義務裝置容量以該用戶前一年度平均契約容量之百分. 之十計算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前項規定通知再生能源義務用戶義務裝置容量。 二以上之再生能源義務用戶,如為同一法人,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合併計算其義務裝置容量。 再生能源義務用戶對中央主管機關通知之義務裝置容量有疑議時,得檢具. 公用售電業之用電契約等證明文件申請更正。
  2. 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 總說明112.10.17).pdf. 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 對照表112.10.17).pdf. 圖表附件:. 附件 各再生能源類別之每瓩年售電量參數.pdf.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 ...

  3.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指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同意備案至設備登記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並發給相關證明文件之程序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指發電業依電業法及其相關規定設置利用再生能源發電之發電設備第二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指依電業法及其相關規定設置利用再生能源發電之自用發電設備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指裝置容量未達二千瓩並利用再生能源發電之自用發電設備。 五、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指利用太陽電池轉換太陽光能為電能之發電設備。 六、風力發電設備:指利用風能,轉換為電能之發電設備。 七、離岸風力發電設備:指設置於低潮線以外海域,利用風能,轉換為電能之發電設備。

  4. 2023年10月17日 ·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再生能源義務用戶指與公用售電業簽訂用電契約其契約容量達五 千瓩以上且應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履行義務之電 力用戶契約容量指電力用戶與公用售電業依其公告之電價表簽訂用電契 約之

  5. 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本辦法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並得將第三條至第十三條所定事項委任經濟部能源局、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 第 三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再生能源義務用戶:指與公用售電業簽訂用電契約,其契約容量達五千瓩以上,且應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履行義務之電力用戶。 二、 契約容量:指電力用戶與公用售電業依其公告之電價表,簽訂用電契約之經常契約容量。 三、年度平均契約容量:指依每年度用電計費期間之契約容量,以日平均計算。 四、 義務裝置容量:指再生能源義務用戶應依第四條及第五條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裝置容量。

  6. 1. 容量以該用戶前一年度平均契約容量 之百分之十計算之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前項規定通知 再生能源義務用戶義務裝置容量二以上之再生能源義務用戶 為同一法人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 查合併計算其義務裝置容量再生能源義務用戶對中央主管機 關通知之義務裝置容量有疑議時 檢具公用售電業之用電契約等證明文 件申請更正。 裝置容量之計算基準,採再生能源 義務用戶前一年度平均契約容量之 百分之十。 例如:本辦法於一百十 年一月一日生效,再生能源義務用 戶於一百零九年之年度平均契約容 量為五千瓩,其義務裝置容量則為 五百瓩。

  7. 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以下簡. 稱本辦法)係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授權,於一百零九.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經濟部能源局」改制為「經濟部能源署」,原. 「經濟部能源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 部能源署」管轄;另為明確本辦法儲能設備之定義,以鼓勵再生能源義務. 用戶投入儲能設備設置,並提升電網穩定及韌性,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 ,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經濟部能源局」改制為「經濟部能源署」, 原「經濟部能源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 「經濟部能源署」管轄,爰修正相關機關名稱。 (修正條文第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