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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二 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 8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 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 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 ...

  2. www.6laws.net › 6law › law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 【現在位置】 最新六法 〉〉 法規目錄. 淨空法師:【全心全力為眾生服務,這一生佛菩薩照顧你】 【法規名稱】 。 憲法增修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 【制定日期】民國35年1月25日 【公布日期】民國36年12月25日.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三十六年一月一日國民政府令公布 中華民國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中華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國民大會通過. 【前言】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章節索引】

  3. 憲法本文. 中華民國35年12月25日 國民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36年1月1日 國民政府公布. 中華民國36年12月25日 施行.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 ...

  4. www.aac.moj.gov.tw › media › 175004中華民國憲法

    第一章 總綱. 民主共和國。 第 二 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 第 三 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第 四 條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第 五 條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帄等。 第 六 條 中華民國國旗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上一律�. 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 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 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 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 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

  5.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6. 有效期:民國36年(1947年)12月25日至今.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民國93年立法94年公布) 已凍結部分條文,其詳情、各條文的法條要旨、以及更多註解,請看 b: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憲法 。. 中華民國 35 年 12 月 25 日制憲國民大會通過,制定 175 條. 中華民國 ...

  7. 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 憲法 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第 48 條. 總統應於就職時宣誓,誓詞如左:「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 憲法 ,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 如違誓言,願受國家 ...

  8. 有效期:民國36年(1947年)12月25日至今.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民國93年立法94年公布) 已凍結部分條文,其詳情、各條文的法條要旨、以及更多註解,請看 b: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憲法 。. 中華民國 35 年 12 月 25 日制憲國民大會通過,制定 175 條. 中華民國 ...

  9. w2.dbas.gov.taipei › RULE › A中華民國憲法

    第一章 總 綱 . 第 一 條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第 二 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第 三 條 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第 四 條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第 五 條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 六 條 中華民國國旗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 第 七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 八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 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10. 第一章 總綱. 第 1 條.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第 2 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第 3 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第 4 條.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第 5 條.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 6 條. 中華民國國旗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 8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 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 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