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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

      • 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分別為國家最高行政、立法、司法、考試及監察機關。
      www.president.gov.tw/Page/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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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華民國 的 中央 行政機關 共分為四級,以 行政院 為首,下設 34個機關 [註 1] ,通稱 部會 ,是 中華民國政府 首要的組成部分;其中行政院負責統轄各中央行政機關,被視為中華民國的 內閣 , 行政院院長 則等同於內閣 總理 。 行政院與各部會之 首長 ,由 總統 任命,推行政務;總統向全體國民負責,行政院 正 副 院長及部會首長則向 立法院 負責。 概述 [ 編輯] 中華民國採用獨有的 五權分立 體制,來劃定政府部門的功能與業務,與世界多數 民主 國家 採用的 三權分立 制度有所差異,這也導致中華民國的中央政府部門,並非全部屬於 行政部門 管轄 [註 2] ,與多數國家的中央政府部門均歸類於 行政部門 的常態亦不相同。

  3. 中華民國 的 中央 行政機關 共分為四級,以 行政院 為首,下設 34個機關 [註 1] ,通稱 部會 ,是 中華民國政府 首要的組成部分;其中行政院負責統轄各中央行政機關,被視為中華民國的 內閣 , 行政院院長 則等同於內閣 總理 。 行政院與各部會之 首長 ,由 總統 任命,推行政務;總統向全體國民負責,行政院 正 副 院長及部會首長則向 立法院 負責。 概述. 中華民國採用獨有的 五權分立 體制,來劃定政府部門的功能與業務,與世界多數 民主 國家 採用的 三權分立 制度有所差異,這也導致中華民國的中央政府部門,並非全部屬於 行政部門 管轄 [註 2] ,與多數國家的中央政府部門均歸類於 行政部門 的常態亦不相同。

    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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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本部及附屬部會組織跟獨立機關以及其他機構 ...
    行政院本部及附屬部會組織跟獨立機關以及其他機構 ...
    2017年7月7日
    行政院本部及附屬部會組織跟獨立機關以及其他機構 ...
  4. 中華民國 的 中央 行政機關 共分為四級,以 行政院 為首,下設 34個機關 [註 1] ,通稱 部會 ,是 中華民國政府 首要的組成部分;其中行政院負責統轄各中央行政機關,被視為中華民國的 內閣 , 行政院院長 則等同於內閣 總理 。 行政院與各部會之 首長 ,由 總統 任命,推行政務;總統向全體國民負責,行政院 正 副 院長及部會首長則向 立法院 負責。 本文內容是關於2012年1月1日起分階段實施的 行政院組織改造 。 隨著 實施進程 的推進,部份資料可能尚未修正,詳見 WikiProject:中華民國政府 。 Oops something went wrong:

  5. 認識行政院. 組織與職掌. 行政院所屬中央二級機關. Facebook分享 line分享 X分享 列印本頁. 配合組織改造法案立法進度,並兼顧法制完備性、施政穩健度及堅實組改配套作業等因素,各新機關啟動時程如下: 行政院院本部及法務部、客家委員會、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中央選舉委員會等5機關於101年1月1日施行。 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平交易委員會等3個機關於101年2月6日施行。 文化部於101年5月20日施行。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1年7月1日施行。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01年8月1日施行。 外交部、僑務委員會於101年9月1日施行。 國防部、財政部及教育部於102年1月1日施行。 衛生福利部於102年7月23日施行。

  6. 本法依憲法第六十一條制定之。 行政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內政部。 外交部。 國防部。 財政部。 教育部。 法務部。 經濟部。 交通部。 勞動部。 農業部。 衛生福利部。 環境部。 文化部。 數位發展部。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國家發展委員會。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大陸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海洋委員會。 僑務委員會。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原住民族委員會。 客家委員會。

  7. 行政院被視為中華民國的 內閣 ,院長為內閣首長( 政府首腦 ), 副院長 、 秘書長 、副秘書長、 政務委員 與各部會首長則為內閣閣員 [3] ,並定期召開 行政院會議 以議定國家重大政事。 依照現行憲法條文,行政院院長由 總統 直接任命,無須經過立法院批准,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等官員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沿革 [ 編輯] 行政院是根據中華民國國父 孫中山 之 五權憲法 理論所設立的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1928年, 國民政府 在完成 北伐 ,在名義上 統一中國 後,於同年10月3日通過《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 》,並依此法設置行政院( 國民政府行政院 )。 同年10月8日, 國民政府 通過 譚延闓 為首任國民政府行政院院長。

  8. 為襄助院長落實預算及會計管理公務人力政策及管理於行政院下設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因應性質特殊業務行政院設中央銀行及國立故宮博物院明定行政院設獨立機關修正條文第九條):設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提升「行政院院本部」政策規劃量能,重新檢討「行政院院本部」組織設計:(修正條文第五條、第十二條) 為因應政務需要,強化行政院政策協調、統合功能,將政務委員人數由現制五人至七人修正為七人至九人。 鑑於行政院政務日趨繁重,行政院副秘書長由現制一人修正為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秘書長處理行政院幕僚事務;另明定行政院置發言人,為政務職務,處理新聞發布及聯繫事項。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