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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除士級資位外按審定資位依左 列規定審定資格業務長技術長比照簡任第十一至第十三職等副業務長副技術長比照薦任第九至簡任第十一職等。 三、高級業務員、高級技術員比照薦任第六至第九職等。 四、業務員、技術員比照委任第三至第五職等。 五、業務佐、技術佐比照委任第一至第二職等。 第 5 條. 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按其原敘資位,依前條規定,自最 低職等本俸一級起敘。 但曾任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銓敘審定較高等級,或 其考試及格資格取得較高職等任用資格者,依其銓敘審定有案之俸級或得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有關各等級考試及格敘級之規定選擇其起敘之俸級。

  3. 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以下簡稱二類轉任辦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略以二類人員相互轉任以與原任職務之性質相近職責程度相當者為限第3 條規定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人員之資位薪級與公務人員官等職等之對照高級業務員高級技術員相當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業務員技術員相當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第4 條規定:「(第1 項)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人員按其原敘定資位,依前條規定,自最低職等本俸一級起敘。

  4. 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人員除士級資位外其資位薪級與公務人 員官等職等之對照依下列規定辦理業務長技術長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業務長副技術長相當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

    • 中華民國100年06月24日
    • 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
  5. 制定依據. 1.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中華民國92年5月28日 (現行法規) 第八條. 交通事業人員得轉任交通行政機關相當職務。. 交通行政人員取得本條例. 所定各級資位者亦得轉任交通事業機構相當職務其轉任資格年資. 提敘等事項之辦法,由銓敘部會同 ...

  6. 交通事業人員適用本辦法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時以經依交通事業人 員任用條例審定資位其所轉任職務並與原任職務之種類性質相近、職 責程度確屬相當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