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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兄弟姊妹,如果未成年或已成年因在校就學或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過去受被繼承人扶養的,每人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6萬元(103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為50萬元)。. 如果兄弟姊妹中有未成年的,可按照他的年齡距屆滿成年的年數每年加扣56 ...

  2. 在死亡前6至9年內,繼承或受遺贈的財產已繳納過遺產稅者,分別按年遞減扣除80%、60%、40%及20%之遺產價額,但是被繼承人如果是經常居住我國境外之我國國民,或非我國國民,其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或受遺贈的財產,則不適用前述扣除的規定。. (遺產及贈與 ...

  3. (臺中訊)納稅義務人死亡,依據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房屋、土地應納之稅捐,各繼承人均負有連帶責任。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對於未辦繼承之公同共有案件,稅捐稽徵機關除將「繳款書」連同「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外,同時將「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其他公同共有人,以保障各公同共有人權益。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繼承之土地或房屋未辦繼承登記,可選定一個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負繳納責任,或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公同共有人,亦可向稅捐機關申請補發繳款書繳納,以避免因未依限繳納,全體公同共有人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影響自身權益。

  4. 更新日期:113-01-03. 被繼承人遺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每人可從遺產總額中扣除56萬元(103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為50萬元),其中有未成年人,可以按照他的年齡距屆滿成年的年數,每人每年加扣56萬元(103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為50萬元),不滿1年的以1年計算 ...

  5. 1214 列報扶養同胞兄弟姊妹,應符合哪些要件?.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成年 [民國95年 (含該年)以後出生者],或者已成年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以列報該扶養親屬免稅額。. 已成年的兄弟姊妹,而因在校 ...

  6. 這個問題是指下面3種情形:. 1.債務人已經依破產法和解、破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清算或是依照公司法聲請重整,以致於債權的全部或一部分不能收回,並且取得和解契約或法院裁定書。. 2.被繼承人或繼承人跟債務人在法院成立訴訟上和解或者調解 ...

  7. 其繼承的順序如何規定?. 更新日期:112-04-27. 依照民法的規定,配偶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除了配偶以外,遺產依下列順序繼承:. 1.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養子女及代位繼承的孫子女等)。.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 上面所說第1順序之繼承人,有 ...

  8. 3113 被繼承人於民國38年6月14日以前死亡,是否要申報遺產稅?. 更新日期:112-04-27. 民國38年6月14日以前死亡的遺產稅案件,一律免徵遺產稅和免辦遺產稅申報。. 辦理繼承登記時,不用檢附遺產稅相關證明書。. (財政部83.2.24台財稅第831584491號函).

  9. 更新日期:113-01-03. 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因為重病已經無法處理事務的期間,所出售的財產和舉借的債務,繼承人要負責說明及證明這些錢的用途,如果沒有辦法提出具體的用途證明,這些資金都必須併入遺產課稅。. 另外,被繼承人不是在重病期間所出售的財產 ...

  10. 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祖父母的,如果年滿60歲以上或未滿60歲因沒有謀生能力過去受被繼承人扶養的,每人可從遺產總額中扣除56萬元(103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為50萬元),但是受扶養的祖父母,如果是繼承人,又拋棄繼承權的就不能扣除。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 更多相關資訊. 3501 被繼承人的免稅額多少? 113-01-03. 3502 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的金額多少? 113-01-03. 3503 被繼承人遺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及代位繼承孫子女等)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的金額多少? 113-01-03. 3504 被繼承人遺有父母時,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的金額多少? 113-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