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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6 . 保險業訂定其內部之業務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至少應包括並明定下列事項: 一、保險業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資格、招攬險種、在職訓練、獎懲及權利義務,其中在職訓練包括保險業應要求業務人員每年參加公平對待六十五歲以上之客戶之相關教育訓練。 二、保險業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酬金與承受風險及支給時間之連結考核,招攬品質、招攬糾紛等之管理。 三、保險業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代收保險費之收費作業、送金單或收據之領用、收費時間及繳回等管理。

  2. 6 . 保險業訂定其內部之業務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至少應包括並明定下列事 項: 一、保險業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資格、招攬險種、在職訓練、獎懲及 權利義務,其中在職訓練包括保險業應要求業務人員每年參加公平對 待六十五歲以上之客戶之相關教育訓練。 二、保險業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酬金與承受風險及支給時間之連結考 核,招攬品質、招攬糾紛等之管理。 三、保險業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代收保險費之收費作業、送金單或收 據之領用、收費時間及繳回等管理。 四、依行銷通路別及其特性訂定應遵行之事項。

  3. 6 . 保險業訂定其內部之業務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至少應包括並明定下列事 項: 一、保險業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資格、招攬險種、在職訓練、獎懲及 權利義務,其中在職訓練包括保險業應要求業務人員每年參加公平對 待六十五歲以上之客戶之相關教育訓練。 二、保險業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酬金與承受風險及支給時間之連結考 核,招攬品質、招攬糾紛等之管理。 三、保險業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代收保險費之收費作業、送金單或收 據之領用、收費時間及繳回等管理。 四、依行銷通路別及其特性訂定應遵行之事項。

  4.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 旨:「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 6 、第 7 條、第 18 條及「投資. 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第 6 點規定,業經本會分別以 109 年 8. 月 28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904932021 號令、同日金管保壽字第 10904932. 026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相關發布令影本、前揭辦法第 6 條、第 7. 條、第 18 條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前揭應注意事項. 第 6 點修正規定、修正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說 明: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配合旨揭辦法及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之. 修正,於文到 2 個月內完成研議修正「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自律.

  5.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六條第七條修正總說明 .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下稱本辦法)係於九十年十二月三日訂定發布施行,曾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修正發布。 本次為強化保險業對於所屬業務人員及合作往來通路勸誘客戶解除或終止契約,或以貸款、保險單借款繳交保險費等不當招攬行為之控管、業務招攬面與核保面對於高齡客戶投保權益之保護措施、使用電子保單保戶之權益,以及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十五條對身心障礙者健康權之保障,爰修正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修正重點如次: 一、 增列若保險契約係以電子保單型式出單者,至少應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行動電話號碼、電子郵件信箱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足資傳遞電子文件之聯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