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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人出獄之後依法向檢察署報到時,按照保安處分執行法第65條之1第1項的規定,檢察官此際應予告知有遵守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74條之3規定的法律義務,並曉諭違反應遵守事項的後果。 惟在法定的應遵守事項,並沒有針對假釋人在「工作權」及「選舉權」的說明,這個部份就有待執行保護管束者(觀護人)予以補充說明。 茲此,本文擬列舉實務上較為常見的法令規定,俾供參考。 壹、假釋人從事特定職務或職業的限制. 假釋人的「工作權」被法令限制的情況,通常顯現在從事特定職務或職業的部份。 茲區分如下: 一、在擔任民間法人、團體的負責人或其他重要職務的限制方面.
2024年4月26日 · (二)受徒刑的執行滿一定期間. 並不是入監執行後就能隨時申請假釋,反而必須執行滿一定期間後才能申請: 無期徒刑:已執行超過25年。 有期徒刑:已執行超過1/2。 有期徒刑的累犯 [13] :已執行超過2/3。 舉例來說,若被處有期徒刑6年,則服刑超過3年後就可以申請假釋;但如果是累犯被處有期徒刑6年,就必須服刑超過4年,才能申請。 至於無期徒刑,因為沒有可以計算的基準,所以統一是以執行超過25年作為門檻。 (三)不能申請假釋的情形. 除了上面2個要件外,依刑法 [14] 規定,「有期徒刑」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申請假釋:
1. 一 監獄辦理假釋,應就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者,由所屬之管教小組人員. ,就其調查、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資料切實審核,並簽. 註意見,送教化科核轉假釋審查委員會審議。 2. 二 假釋審查委員會對假釋案件,應就管教小組及教化科之意見,受刑人. 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並參酌受刑人假釋後社會對其觀感詳為審查, 認為悛悔有據,始得決議辦理假釋。 假釋審查之決議,採無記名投票. 方法,取決於多數。 3. 三 關於受刑人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 累進處遇各項成績。 (二) 獎懲紀錄。 (三) 健康狀態。 (四) 生活技能。 (五) 其他有關執行事項。 4. 四 關於社會對受刑人假釋之觀感,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 警察機關複查資料及反映意見。
2023年9月13日 · (一)關滿一定時間. 假釋門檻中的「關滿一定時間」,會依據每位受刑人「原刑罰的刑期」,而有所不同, 主要為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及累犯3種不同時間 。 假釋修法因為諸多因素有多次調整,「關滿一定時間」的門檻也不停做調整,目前「關滿一定時間」的具體時間主要根據刑法第77條內容所述: 被判 有期徒刑的罪犯 如果想申請假釋,必須至少坐超過刑期1/2的牢。 簡言之。 如果你被判要坐10年的牢,也至少要坐滿5年牢才可以申請假釋。 被判 無期徒刑的罪犯 如果想申請假釋,法律規定 至少要坐滿25年 的牢。 如果是 累犯者 ,則必須執行超過規定刑期的2/3。 (二)誠心誠意悔悟. 「誠心悔悟修改」聽起來十分抽象,是要真誠地道歉反省嗎? 還是要立下「絕不再犯」的保證書?
2021年2月6日 · 不能擔任公務員、不能登記參加公職選舉. 依刑法第36條第2項規定:「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由上開規定可知,褫奪公權僅剝奪「任公務員」、「登記參加公職選舉」的權利,雖然不能擔任參選人,但仍然是選民,具有投票權。 為什麼會誤解褫奪不權不能投票? 這個疑問其來有自,其實法律是人定的,所以要剝奪什麼「公法上權利」,也是立法者可選擇的,只是合理或不合理而已。 在民國95年7月1日前,舊刑法第36條規定,同時褫奪「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利,是沒有投票權的。 但剝奪受刑人的投票權,跟預防犯罪根本毫無關係,也過度侵害受刑人的選舉權,於是修法刪除。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 contact us 聯絡我們.
相對人自不得依據違憲而應屬無效 之法律,否定聲請人具有成為立法委員之學識及能力, 而剝奪聲請人成為立法委員候選人之憲法上基本權利。
選舉人、候選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除另有規定外,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 前項居住期間之計算,自戶籍遷入登記之日起算。. 重行投票者,仍依原投票日計算。. 第 5 條. 本法所定各種選舉、罷免期間之計算,除另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