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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4年5月29日 · 近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做成一則有關經紀合約糾紛的民事判決(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513號),足堪借鏡。 本案事實大略為:經紀公司A與藝人B雙方簽定有5年演藝經紀合約,約定A公司為B藝人的獨家經紀人。 嗣後B藝人認為A公司並未為其媒介足夠的工作機會,遂於合約第4年未結束前即自行接案演出。 A公司知悉後,認為B藝人違反獨家經紀合約,依據經紀合約中的違約條款要求B藝人賠償新臺幣(下同)五百萬的懲罰性違約金,B藝人則通知A公司提前終止兩造間經紀合約,並拒絕賠償。 兩造爭執不下,A公司遂向台北地院訴請B藝人支付五百萬違約金。 本案經台北地院審理後判決:一、兩造間的演藝經紀合約已經因B藝人向A公司寄發終止通知而合法終止;二、B藝人不必向A公司賠償任何違約金。 換言之,藝人一方在本案中可謂大獲全勝。

  2. 2024年4月10日 · 臺灣自2019年即有立委提出對於人工智慧相關的立法,主要都是採取「基本法」模式,針對重要的原則、綱領等進行政策性的宣示。行政機關較具體的立法意向,則可參考行政院智慧國家推動小組於2023年2月所提出之《臺灣AI行動計畫2.0》。

  3. 2012年5月4日 · 1. 發行程序應注意事項. 2. 公司法規定不明確引發的疑義. 五、結論. 近年來大陸企業快速崛起,以優渥薪資條件挖角我國產業優秀人才,與此同時,員工分紅費用化的實施,大幅墊高企業吸引人才的成本,去年(2011年)公司法修法中順利通過之「限制型股票」制度,即是在企業引頸期盼下通過,期待這項員工獎酬新工具能達成留任優秀人才之目標,重振產業競爭力。 然而,條文本身文義具有相當的不確定性,也使此一制度的實施,能否發揮預期的效果,被打上一個問號。 以下即就限制型股票規範及目前面臨的問題加以介紹,筆者將持續關切此一議題,並就金管會最新規範進行後續介紹。 限制型股票 今年可發行. 【工商時報/記者彭禎伶/2012/02/21報導】 限制型股票今年股東會即可討論發行。

  4. Wenchi Lai. 賴律師求學階段適逢網際網路開放民用,各國紛紛推動國家資訊基礎建設(NII)的年代,遂決定以當時最具爭議及重要性的智慧財產權為其研究領域。 2000年與劉承愚律師共同創辦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為台灣第一代的網路律師。 執業期間長期關注新興科技發展,並協助政府機關進行科技相關法律議題之研究及參與各項修法討論,扮演重要的民間智庫角色。 秉持著《事前預防勝於事後治療》的理念,習慣去探究問題發生背後的原因,避免重複錯誤的發生,參與商業活動規劃與執行,協助客戶正確評估與降低或分散風險,與客戶共同學習成長,拓展未知的領域,是賴律師執業最享受的事。 前往聯絡. 專業領域. 文創法律與企業經營. 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制度規劃. 企業資料治理/個資保護. 法律顧問諮詢. 法律教育訓練及推廣

  5. 2022年7月13日 ·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經NCC於6月29日公布,根據草案第2條第2項之規定,受規範的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包含提供連線服務、快速存取服務及資訊儲存服務之服務者。 連線服務指透過通訊網路傳輸由使用者提供之資訊,或提供對通訊網路接取之服務或人際通訊服務,例如ISP服務、VPN服務、DNS服務、網路電話服務(如Skype)、通訊服務(如Line、WhatsApp)。 快速存取服務指專為提升將資訊轉傳至其他使用者之效率,經由通訊網路自動、中介及暫時儲存由使用者提供資訊之服務,例如內容傳遞服務業者(CDN)、反向代理服務。 資訊儲存服務指依使用者要求,而儲存該使用者所提供資訊之服務,例如雲端服務、網頁代管服務、內容服務提供(供使用者分享資訊、內容,包括儲存及分享之服務)。

  6. 2022年2月14日 · 知識分享. 公共出借權制度設計的困難與挑戰 (下) 2022/02/14. 目錄. (一)著作權法取徑. (二)文化政策專法取徑. 四、期待試辦計畫推動以數據為基礎的公共出借權制度立法. (一)從著作權到公共利益. (二)嘗試多元試辦方案平衡制度公平性與文化政策角力. (三)擴大試辦計畫取樣尋找全面導入的痛點. 本文刊載於臺灣出版與閱讀110年第4期. (一)著作權法取徑.

  7. 2020年10月28日 · 歐盟執委會發布「數位經濟公平稅收」指令草案,歐盟共有法國、義大利、匈牙利、波蘭以及脫歐的英國,紛紛通過內國具體執行之數位稅法律,而西班牙、捷克、比利時等已提出數位稅的法案 [1] ,大致上是以全球數位服務營收超過一定金額(多數均為7.5億歐),或在當地數位服務營收超過一定金額(375萬至2500萬歐)作為課徵數位稅的門檻,稅率在1.5%~7.5%不等。 除了大型的網路或數位企業不管是否有進入當地國均將被加徵數位稅之外,中型的企業也可能因為在不同國家提供數位服務營收的不同,而遭課徵數位稅。 傳統以設立實體營運的據點或營業代理人作為課稅的原則,不再能夠作為企業進行稅捐規避保護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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