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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條例關於大陸地區人民之規定於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者適用之。 第 3-1 條.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處理有關大陸事務,為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第 4 條. 行政院得設立或指定機構,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得委託前項之機構或符合下列要件之民間團體為之: 一、設立時,政府捐助財產總額逾二分之一。 二、設立目的為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並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為中央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2. 本細則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十五條之四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條例第一條、第四條、第六條、第四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七十九條之一及第九十五條之三所稱人民,指自然人、法人、團體及其他機構 ...

  3.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111年5月20日 【公布日期】民國111年6月8日 章節索引 〉〉 法規內容 〉〉.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總統(81)華總(一)義字第3736號令制定公布全文96條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六日行政院(81)台法字第3166號令發布定自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起施行. 2‧.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三日總統(82)華總(一)義字第0450號令修正公布第18條條文;並自八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起施行. 3‧.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九月十六日總統(83)華總(一)義字第5545號令修正公布第66條條文;並自八十三年九月十八日起施行. 4‧.

  4.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簡稱《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 [1] 、《 兩岸人民條例 》、《 兩岸關係條例 》、《 兩岸條例 》,是 中華民國 在 國家統一 [2] 前為規範 臺灣地區 與大陸地區(即 中国大陆 )之間的 民間 各種往來而訂定的 律例 ,於1992年9月18日起施行 [3] [4] 。 條例名稱的「大陸地區」定位為「自由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大陸地區人民」則明定為「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而 港澳地區 事務另由《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 [5] 規範,不適用該條例。 背景. “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两岸关系面临巨大转变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 1948年5月10日, 中华民国 政府公布《 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 》 [6] 。

  5.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布同年九月十八日施行在兩岸關係發展上具有歷史里程碑之意義對於兩岸交流秩序之建立及兩岸良性互動關係之推展已發揮奠定基石之作用。 本條例之檢討修正,行政院一貫秉持主動因應兩岸情勢發展、審酌兩岸交流需求之立場,適時進行,以配合相關政策之調整及解決交流衍生之問題。 而本條例自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施行以來,迄今已歷八次修正,計增修訂三十九條條文。 近期之修正,主要係為落實「經發會」兩岸組共同意見,本院爰擬具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六十九條修正草案,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行政院已定自本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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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2020年8月5日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是規範兩岸 間人民往來及處理其他衍生事務所制定之特別立法。為因應實務 需要,本會於87 年6月曾將有關機關對兩岸條例暨施行細則所作 之解釋彙編成冊,以供各界人士查考;復於89 年11 月增 ...

  8. 行政院會今 (13)日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並撤回之前送立法院審議的修正草案。 陸委會表示,為完善大陸地區人民收容、強制出境制度及建置逾期停居留的裁罰等機制,該會先前擬具的兩岸條例第18條、第18條之1、第87條之1修正草案,已報請行政院於民國101年6月4日函請立法院審議。 現為配合司法院釋字第710號解釋,揭示現行對於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及收容的相關規定,在正當法律程序及人身自由的制度性保障方面,尚有進一步強化的必要,並為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精神,因此參考「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行擬具兩岸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9. 提供大陸委員會官方發佈的新聞、重要活動、大陸政策、兩岸統計、臺港澳關係、本會官方YouTube及Picasa影音頻道等相關資訊。 大陸委員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專區

  10. 陸委會表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自民國81年7月31日制定公布同年9月18日施行以來歷經14次修正基於社會各界對大陸配偶來臺居留定居制度迭有比照外籍配偶制度調整之意見反映並考量自76年開放兩岸交流迄今大陸配偶來臺人數已呈現穩定趨勢為進一步促進兩岸婚姻常態化發展及落實大陸配偶權益保障反歧視」、「保障真實婚姻的大陸配偶在臺生活基本權益等政策原則使大陸配偶與外籍配偶身分權益一致爰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修正草案。 該案修正要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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