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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其股份者應於董事會決議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並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報下列事項: 一、買回股份之目的。 二、買回股份之種類。 三、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 四、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 五、買回之區間價格。 六、買回之方式。 七、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 八、申報前三年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之情形。 九、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十、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十一、本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十二、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十三、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十四、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十五、其他本會所規定之事項。

  2. 公司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其股份者應於董. 事會決議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並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會)申報下列事項: 一、買回股份之目的。 二、買回股份之種類。 三、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 四、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 五、買回之區間價格。 六、買回之方式。 七、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 八、申報前三年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之情形。 九、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十、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十一、本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十二、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十三、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十四、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十五、其他本會所規定之事項。

  3. 其他人也問了

  4.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或依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買回其股份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轉讓股份予員工配合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轉換公司債可轉換特別股或認股權憑證之發行作為股權轉換之用。 三、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所必要而買回,並辦理銷除股份。 前項公司買回股份之數量比例,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發行股份溢價及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 公司依第一項規定買回其股份之程序、價格、數量、方式、轉讓方法及應申報公告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5. 公司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其股份者應於董事會決議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並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申報下列事項: 一、買回股份之目的。 二、買回股份之種類。 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 四、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 五、買回之區間價格。 六、買回之方式。 七、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 八、申報前三年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之情形。 九、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十、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十一、本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十二、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十三、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十四、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十五、其他本會所規定之事項。

  6. 公司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其股份者該公司依 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之關係企業或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持 有該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所持有之股份於該公司買回 之期間內不得賣出

  7.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六項規定公司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其股份者其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 定之關係企業或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持有該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 額百分之十之股東等之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利用他人名義所. 持有之股份,於該公司買回之期間內不得賣出。 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 第一項規定,以政府或法人身分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並指派代表行. 使職務之自然人時,該自然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利用他人名義. 所持有之股份,均適用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六項之規定。 二、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股東,由其代表人當. 選為董事或監察人,除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之代表人持股外,其配偶.

  8. 全文內容 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六項規定公司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其股份者其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 定之關係企業或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之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或利用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