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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分為左列四種:. 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 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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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沿革

      27.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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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192-1 條

      公司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應載明於章程,股東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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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號查詢 - 公司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2. 法所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 公司經營業務,應遵守法令及商業倫理規範,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善盡其社會責任。. 函釋內容:. 公司不得變更組織為獨資、合夥之商業. 查公司係依公司法組織設立之法人 ...

  3. 第 六 章之一 關係企業. 第 369-1 條. 本法所稱關係企業,指獨立存在而相互間具有下列關係之企業:. 一、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 二、相互投資之公司。. 第 369-2 條. 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 ...

  4. 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公司經營業務,應遵守法令及商業倫理規範,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善盡其社會責任。

  5. 公司分為左列四種:. 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 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 ...

  6. 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 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置董事長一人,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應經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之。

  7. 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 18 年 12 月 26 日國民政府制定. 公布全文 233 條;並自 20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 2.中華民國 35 年 4 月 12 日國民政府修正. 公布全文 361 條. 3.中華民國 55 年 7 月 19 日總統令修正. 公布全文 449 條. 4.中華民國 57 年 3 月 25 日總統令修正. 公布第 108、218 條條文. 5.中華民國 58 年 9 月 11 日總統令修正. 公布第 13、14、239、241 條條文. 6.中華民國 59 年 9 月 4 日總統令修正. 公布第 5、9、29、41、45、56、66、84、 98、101、103、108、111、119、135、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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