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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共同供應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指一機關為二以上機關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契約,使該機關及其他適用本契約之機關均得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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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約機關於本契約可供訂購之期間,發現市場行情明顯下降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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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標明本契約係共同供應契約。十一、其他必要事項。3 機 ...

  3. 2019年11月22日 · 本契約之標的,有二家以上訂約廠商可供應者,機關擇定訂購對象,除本契約另有約定者外 ,以較符合機關需要者為原則。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不得利用本契約辦理訂購。

  4. 三、增訂第二項,訂約機關收取必要之費用者,其費用計算方式應載明於 共同供應契約之招標文件,俾訂購機關或訂約廠商依契約約定付款。

  5. 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共同供應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指一機關為二以上機關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契約,使該機關及其他適用本契約之機關均得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者。

  6. 本契約之標的,有二家以上訂約廠商可供應者,機關擇定訂購對象,除本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以較符合機關需要者為原則。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不得利用本契約辦理訂購。

  7. 本契約之標的,有二家以上訂約廠商可供應者,機關擇定訂購對象,除本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以較符合機關需要者為原則。機關辦理查 核 金額以上之採購,不得利用本契約辦理訂購。但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8. 機關依前項第一款於招標文件載明各標的投標單價上限金額者,應一併載明廠商投標單價逾越上限金額者,不得作為該標的之決標對象。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