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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刑事訴訟案件 : (1) 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屬於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之刑事案件,為輕微案件,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 (2) 簡易案件:簡易程序之刑事案件,其第一審於地方法院簡易庭,第二審為地方法院合議庭。 (3) 認罪協商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0第1項,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案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行前,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者,不得上訴第二審。

  2. 廣義的刑事訴訟程序包括 偵查 、 起訴 、 審判 和 執行 等階段,但一般人對刑事訴訟程序的認知僅及於審判階段。 規範刑事訴訟的主要 法律 是 刑事訴訟法 。 臺灣 目前的刑事訴訟制度採 公訴 自訴 二元系統,除 檢察官 起訴被告的權限外,自訴人亦得自行向 法院 對被告提起刑事訴訟。 公訴 [ 編輯] 犯罪偵查 [ 編輯] 開始與進行 [ 編輯] 偵查階段的主要目的是查明 犯罪事實 和被告,並蒐集、保全相關 證據 ,以決定是否 起訴 被告。 依臺灣刑事訴訟法規定,在偵查程序中,檢察官為唯一的 偵查主體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均為受檢察官指揮監督之 偵查輔助機關 [1] 。

  3. 第 1 條. 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 現役軍人之犯罪,除犯軍法應受軍事裁判者外,仍應依本法規定追訴、處罰。. 因受時間或地域之限制,依特別法所為之訴訟程序,於其原因消滅後,尚未判決確定者,應依本法追訴、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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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2024年1月2日 · 刑事上訴三審的法定事由是什麼? 有哪些法定程序跟要件呢? By 台北律師推薦. On 2024-01-02. In 刑法及刑事訴訟. 目錄. 刑事上訴三審的法定事由. 1. 事實認定的重大違誤. 2. 法律解釋的錯誤. 3. 程序違法. 二、上訴程序與期限. 1. 上訴程序. 2. 上訴期限. 三、提起上訴的合法阻卻事由. 1. 逾期提起上訴. 2. 未經合法代理人提起上訴. 3. 未提供上訴狀及必要文件. 4. 不符合法定上訴事由. 5. 法定阻卻事由. 6. 法院特殊規定. 四、三審法院審查的標準.

  6. 一般的刑事訴訟程序至少會有三位 法官 負責進行審理其中一人為審判長負責指揮訴訟進行一人為主審法官或稱受命法官),為案件的主要審理者另一人則為陪席法官僅為協助案件審理之用。 在一些特別法庭或審級較高的法庭,則可能出現五位、甚至是多達十位以上的法官。 刑事訴訟中的一些特殊程序,如 準備程序 、 簡易程序 、 認罪協商 等,因其性質本屬簡化程序,故僅有一名主審法官。 而在 陪審制 或 參審制 (英語:Lay judge) 下,部分適用陪(參)審的案件會由 公民 組成 陪審團 ,與職業法官一同參與判決評議。 當法官與兩造當事人有 利害關係 存在,或顯有偏頗之虞時,刑事訴訟法通常會賦予訴訟當事人聲請「 法官迴避 」的權利。 審判權與管轄權 [ 編輯]

  7. 2023年10月25日 · 如同前述刑事訴訟在審級方面是採三級三審制為原則。 刑事案件之通常程序,原則上由地方法院管轄第一審,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第二審,最高法院管轄第三審. 台灣關於刑事訴訟程序,另有所謂「簡易程序」。 詳言之,被告犯罪後,依據被告的自白或是其他的證據,已經足以認定被告有犯罪,且依法適合判處「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時,檢察官可以不依通常程序起訴,而是選擇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也就是適用「簡易程序」來審理。 另外,法院如果認為合適,也可以將一般通常程序的案件,改依「簡易程序」來處理。 則適用簡易程序之案件,因為案情已經明朗,法院原則上可以不必開庭,但有必要時,仍然可以開庭訊問被告,如此設計,是為了給被告有自新的機會外,也可以因此節省開庭的勞費。

  8.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5 月 15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第 206 條第 4、5 項、第 208、211-1條自公布後五個月施行。.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