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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實上,據台灣目前憲法規定,副總統的工作即是,當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或者是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換言之,中華民國副總統只是備位元首,沒有政治實權,相較之下,行政院長都比副總統擁有更大的政治權力,因此歷史上包括陳誠、嚴家淦和連戰都曾出現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院長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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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副總統是誰?
中華民國副總統 是 中華民國 的國家副元首, 中華民國總統 職位的當然第一順位繼承人,與總統搭檔由中華民國公民 直接選舉 產生,任期四年。 根據《 中華民國憲法 》規定,副總統僅有在總統缺位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得繼任或代行其職權,平時並無法定職務,性質上屬於「備位元首」;若未獲總統授權處理政事,則幾無政治實權。 1912年 南京臨時政府 成立、 孫文 就任臨時大總統同時,於1月3日選舉 黎元洪 擔任臨時副總統,是中華民國第一位臨時副總統,其後成為第一位正式副總統。 1917年 中華民國大總統 黎元洪辭職,時任副總統 馮國璋 繼任大總統,副總統之位便空缺,隨後撤銷;直到1948年 行憲 後,才又恢復選出第一任副總統 李宗仁 。 現任副總統為 民主進步黨 籍的 蕭美琴 。 職權 [ 編輯]
中華民國副總統 是 中華民國 的國家副元首, 中華民國總統 職位的當然第一順位繼承人,與總統搭檔由中華民國公民 直接选举 產生,任期四年。 根據《 中華民國憲法 》規定,副總統僅有在總統缺位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得繼任或代行其職權,平時並無法定職務,性質上屬於「備位元首」;若未獲總統授權處理政事,則幾無政治實權。 1912年 南京臨時政府 成立、 孫中山 就任臨時大總統同時,於1月3日選舉 黎元洪 擔任臨時副總統,是中華民國第一位臨時副總統,其後成為第一位正式副總統。 1917年 中華民國大總統 黎元洪辭職,時任副總統 馮國璋 繼任大總統,副總統之位便空缺,隨後撤銷;直到1948年 行憲 後,才又恢復選出第一任副總統 李宗仁 。 現任副總統為 民主進步黨 籍的 蕭美琴 。 職權. 繼任總統.
台灣的副總統沒有職權啊,最有實際影響的不是行政院長嗎? 到底大家那麼在意副手(副總統)是幹嘛? 雖然上一次離投票權差了半年,這次終於能行使這份公民權,但身為防諜高官的後代,從小就還蠻關心政治的。 可是….. 此生我唯一看得懂的副手只有蕭,作為強力的外交人員,總統是能夠以指派部分職權的方式讓她處理外交事務或者與賴共同出席之類的,可以預期在外交上風格可能與小英類似。 (但放在這個位子我個人還是覺得「展示」的意義比較大) 其他「副手」我真的不知道意義是什麼? 或著說「看不懂這為什麼比行政院長還重要? 」 過往的選舉也沒聽說大家多在意副手啊,這次「副手」這麼有戲應該是因為藍白合吧? 來來來,不要google回答以下問題: 1. 除了賴,說出自政黨輪替以來的任何一位副總統 2.
2024年1月9日 · Yahoo奇摩新聞編輯室. 更新時間: 2024年1月9日. 在台灣,對副總統的集體印象大概是,選舉時可拿來炒作人選議題,等到真的選上了,副總統卻彷彿成了透明人,朦朧地退出民眾視線之外。 而2024年總統選舉逼近,民眾黨總統候選人柯文哲搭檔吳欣盈、民進黨總統候選人賴清德搭檔蕭美琴、國民黨總統候選人侯友宜搭檔趙少康。 你知道副總統在幹嘛嗎?...
臺灣正體. 行政院院長 (雅稱 閣揆 )是 中華民國 行政院 的首長,同時為 中華民國中央行政機關 的領導者,負責綜理各級中央行政機關運作,職權等同於其他 共和制 國家的 內閣 總理 。 其由 總統 任免,有向 立法院 提出施政報告之義務。 當總統、 副總統 同時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代行總統職權。 現任院長為 民主進步黨 籍的 卓榮泰 。 行政院院長職位起始於 國民政府 時代,首任院長是 譚延闓 , 行憲 後首任院長是 翁文灝 , 政府遷臺 後首位院長為 陳誠 。 行政院院長之任免權在於總統,若總統認為行政院院長不適任,可直接命其請辭。 立法院若通過 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 ,後者應依法請辭,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反之,若不信任案未通過,則立法院於一年內不得再對同一任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任次肖像姓名任期(到任時間)1翁文灝 (1889–1971)1948年5月29日1948年12月23日2孫科 (1891–1973) (二次)1948年12月23日1949年3月24日3何應欽 (1890–1987)1949年3月24日1949年6月13日4閻錫山 (1883–1960)1949年6月13日1950年3月15日一 副總統得否兼任行政院院長憲法並無明文規定,副總統與行政院院長 二者職務性質亦非顯不相容,惟此項兼任如遇總統缺位或不能視事時 ,將影響憲法所規定繼任或代行職權之設計,與憲法設置副總統及行 政院院長職位分由不同之人擔任之本旨未盡相符。 引發本件解釋之事 實,應依上開解釋意旨為適當之處理。 二 行政院院長於新任總統就職時提出總辭,係基於尊重國家元首所為之 禮貌性辭職,並非其憲法上之義務。 對於行政院院長非憲法上義務之 辭職應如何處理,乃總統之裁量權限,為學理上所稱統治行為之一種 ,非本院應作合憲性審查之事項。 三 依憲法之規定,向立法院負責者為行政院,立法院除憲法所規定之事 項外,並無決議要求總統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之權限。
吳伯雄並進一步指出,我國自行憲以來,歷任總統任期屆滿時,行政院長均依慣例辭職,而在慣例中有二次副總統兼行政院長的情形,一次是民國四十九年間,行政院陳院長誠於任內當選為第三任副總統,陳院長於第二任總統任期屆滿前總辭,經第三任總統批復仍繼續兼任行政院長。 另一次是民國五十五年間,行政院嚴院長家淦於任內當選為第四任副總統,嚴院長亦於第三任總統任期屆滿前,循例總辭,經第四任總統批復仍續任行政院長。 而上述二次先例均未再咨請立法院行使同意權。 李總統登輝先生經過多日來的考量,並徵詢各方面意見後,基於連院長卓越的學識與能力,對行政院政務的推動極為穩健嫻熟,並衡酌當前政局安定與團結的需要,已就行政院院長連戰於第九任總統就職前,率同副院長、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