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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除左列事項外,不得事先通知事業單位:(勞檢法13) • 、第26條規定之審查或檢查(危險性工作場所) •二、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 •三、職業災害檢查 •四、其他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主管機關核准者(如: 工安診斷、自主管理座談‧‧‧等) 7

  2. 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除左列事項外,不得事先通知事業單位:(勞檢法13) •一、第26條規定之審查或檢查(危險性工作場所) •二、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 •三、職業災害檢查 •四、其他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主管機關核准者(如: 工安診斷、自主管理座談‧‧‧等) 6

  3. 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除左列事項外,不得事先通知事業單位:(勞檢法13) •一、第26條規定之審查或檢查(危險性工作場所) •二、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 •三、職業災害檢查 •四、其他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主管機關核准者(如: 工安診斷、自主管理座談‧‧‧等)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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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勞動檢查員對於事業單位之檢查結果,應報由所屬勞動檢查機構依法處理;其有違反勞動法令規定事項者,勞動檢查機構並應於十日內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立即改正或限期改善,並副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督促改善。

    •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檢查目
    • 勞動檢查法 EN
  6. 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除左列事項外,不得事先通知事業單位: 一、第二十六條規定之審查或檢查。 二、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 三、職業災害檢查。 四、其他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主管機關核准者。 法條.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7. 勞動檢查員之遴用,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理、工、醫、農、教育、管理、勞工、社會、法律等相當類科及格者。. 二、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理、工、醫、農、勞工、社會、法律等或相關學系畢業,具有公務人員或 ...

  8. 為提供勞工安全衛生之工作環境,保障勞工身心健康及基本勞動權益,政府業已訂定相關勞動法令予以規範,並賦予雇主應作為之義務,而「勞動檢查」為政府落實勞動法令之重要憑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