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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更新日期:113-04-22. 申報時應攜帶居留及所得相關之證明文件例如護照居留證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取自境外所得之證明⋯⋯等但如符合第十一項免稅規定申報免稅者則應攜帶符合該項規定之必要證件以憑核定。.

  2. 更新日期:113-04-09. 納稅義務人申報無謀生能力的扶養親屬,應符合下面條件之一:. 1.因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經取具醫院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2.符合衛生福利部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 ...

  3. 一、供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使用車輛,每1身心障礙者可申請1輛免稅,免稅要件及應備證件如下:. (一)身心障礙者有駕駛執照. 1.免稅要件:車輛須為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有。. 2.應備證件:身心障礙證明、行車執照、身分證、車主印章。. (二)身心障礙者無駕駛執照 ...

  4. 1.身心障礙手冊 (證明) 2.行車執照 3.戶口名簿或身分證車主必須與持有身心障礙手冊 (證明)者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4.車主私章。 如尚未繳納使用牌照稅者,尚需繳納1月1日起至免稅核准前1日之稅款,若已納全年稅額者,將退還核准日起至年底之稅款。 如您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疑義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轉732至738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朱建彰. 聯絡電話:24331888轉731. 113-05-30.

  5. 更新日期:113-04-09. 納稅義務人的其他親屬或家屬(如伯、姪、孫、甥、舅等),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家長家屬相互間)及第1123條第3項(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規定,未成年 [民國95年 (含該年)以後出生者]或已成年而因在 ...

  6. 申報大陸地區配偶、扶養親屬的免稅額者,應檢附居民身份證影本、當年度親屬關係及足資認定其生存證明文件,申報扶養的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已成年仍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應另檢具在學證明或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等的證明;扣除額部分,應檢附足資證明的文件。 前述文件納稅義務人應檢具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的公證書予以證明,納稅義務人逐次取得所得年度有關的公證書,須先送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的機構或委託的民間團體(目前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供稽徵機關核認。 凡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申報所得稅時,應該把所得發生處所的名稱、地址和所得額詳細填列,連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7. (一) 親屬基本資料(如護照影本、出生證明或居留證影本等)。 (二) 關係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戶籍證明或由當地政府或駐外單位認證之文件)。 (三) 扶養事實證明(如匯款證明或公證文件)。 (四) 已成年如仍在校就學者,應檢附在學證明、學生證影本、畢業證書影本或繳費收據等任選其一。 如係身心障礙者,應檢附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 如係無謀生能力者,應檢附公立醫院證明或當地政府機關認證之文件。 (五) 生存證明(如公證文件、戶籍證明或有足資認定其生存事實之文件)。 四、 納稅義務人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之規定,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在中華民國境內確與納稅義務人共同居住且受其扶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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