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戶籍謄本,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第一項第三款之繼承系統表,由申請人依民法有關規定自行訂定,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 因法院確定判決申請繼承登記者,得不提出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款之文件。
  1. 其他人也問了

  2. 119 條. 申請繼承登記,除提出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文件外,並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 二、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 三、繼承系統表。 四、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五、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繼承開始時在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者,應檢附拋棄繼承權有關文件;其向其他繼承人表示拋棄者,拋棄人應親自到場在拋棄書內簽名。 (二)繼承開始時在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以後者,應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 六、其他依法律或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前項第二款之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於部分繼承人申請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時,未能會同之繼承人得以曾設籍於國內之戶籍謄本及敘明未能檢附之理由書代之。

    • 所有條文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為依法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於第 ...

  3. 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 申請繼承登記,除提出第34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之文件外,並 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 二、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 三、繼承系統表。 四、遺產稅繳 免納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4.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為依法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於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第一百條、第一百十九條第五項、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之規定準用之。

  5. 申請繼承登記,除提出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文件外,並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 二、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

  6. 歸屬法條: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8年5月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044339號函 【要旨】父或母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繼承不動產,其間協議遺產分割已依 民法規定聲請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毋庸再得親屬會議之允許 【內容】 按民法第1086條第2項 ...

  7. 119 申請繼承登記提出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文件外,並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二、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三、繼承系統表。四、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8. 最新法規條文. 聲請保全左列請求權之預告登記,應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為之: 一、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 二、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之請求權。 三、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 前項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 預告登記,對於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秘書處46年11月9日台46內字第6124號函. 要旨 實際分耕而未承領之分耕人,得就分耕部分辦理保全承領預告登記. 內容.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