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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另所通報之廢棄車輛,除依照「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外,也將根據各縣市之自治條例等規範,其各縣市環保局之占用道路廢車作業單位得使拖吊。

  2. 本局成立於民國七十七年九月,自原有衛生局體系成立環境保護局,成立至今共歷任七位局長,分別為黃局長、莊局長、高局長、陳局長、張局長、陳局長、鄧局長,至現任局長劉局長和然,在這八任局長任內,奠定環保局發展之基礎,也開啟新北市環境保護之先鋒。

  3. 通訊地址:100005 臺北市中正區衡陽路99號13樓. 電話: (02)-23705888. 意見信箱. 有廢車回收需求:0800-085-717. 系統操作諮詢. 系統維護廠商:02-6630-8000#436. 客服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09:00~11:50. 下午13:30~17:30.

  4. 2019年1月15日 · 今天有關汽車、機車交通工具的一個常見問題是關於「馬路邊跟免費停車裡常見的有牌照的廢棄車輛如何檢舉?警察會如何處理?拖吊?報廢?」 根據「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凡占用道路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廢棄

  5. 若有發現疑似占用道路之無牌廢棄車輛及自行車皆可至本系統點選「路邊廢車通報」進行通報,案件成立後,由地方環保局派員至現場進行勘查作業及後續事宜;若為有牌廢棄車輛,則請通報當地警察單位處理。

  6. 占用道路廢棄車輛由警察機關、環境保護機關派員現場勘查認定後,張貼通知於車體明顯處,經張貼日起七日仍無人清理者,由環境保護機關先行移置至指定場所存放。. 前項廢棄車輛張貼通知後,警察機關應查明車輛所有人,以書面通知其限期清理或至指定 ...

  7. 報廢. 辦理各項監理業務請至本局各區監理所站業務窗口辦理,部分所站未提供部分服務項目,前往辦理業務之前,請電洽各該站、分站。 各區監理所站地址、電話,可至 監理服務網 查詢. 應備證件: 行車執照。 號牌:汽車2面,機車1面,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2面(遺失者請附警方報案證明) 。 車主國民身分證正本 (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及印章 (個人名義);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 (公司含登記表)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書及印章 (公司行號名義)。 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自用小型汽車、機車免〉。 注意事項: 公司行號繳驗之上揭證明文件為影本者,另繳驗該公司、行號最近1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 如有違章、欠稅費請先清理(如在最近2個月內繳納者,請檢附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