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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勞委會表示,依就業服務法第48條規定,外籍配偶經獲准居留,不須申請許可,即得合法在臺工作;又考量外籍配偶在婚姻關係消滅後,居留期限尚未屆滿且居留事由尚未變更前,仍有在臺工作之需要,故該會已於97年6月3日放寬外籍配偶於婚姻關係消滅後,在原 ...

  2. 2023年4月21日 · 雇主如欲聘用持有居留證之外籍配偶」及「外籍學生」不用向勞動部申請許可,然聘僱前必須確實查驗外國人相關證件,確認居留證、工作許可函、期限等,《104職場力》為您整理證件查驗注意事項,避免一時疏忽違法受罰。

  3. 公告113年度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 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條之1規定,受聘僱從事 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許可人數數額、申請期間、申請文件及核發許可程序, 並自中華民國113年6月16日

  4. 外籍配偶應該要具備什麼證件才能合法工作? 1.依就業服務法之規定,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即外籍配偶),不須申請工作許可,即可在臺從事工作,但雇主要聘僱外籍配偶前,一定要親自查驗該外籍配偶的居留證「正本」(要確定確實為該外籍配偶所有、證件上的照片為應徵者本人、居留仍在有效期限內)以及戶籍謄本正本(以確認其與本國人民結婚之真實性),一旦雇主僱用逃逸外勞、身分不明或他人申請之外國人,除影響國人之就業機會,也會遭受新臺幣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之處分。

  5. (一) 外籍配偶工作權:依「就業服務法」第48條規定,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即可工作,且不需申請工作許可。

  6. 外國人來臺工作眷屬可依內政部移民署規定取得依親居留,另外其眷屬欲在臺工作,必須依就業服務法有關外國專業人員規定申請工作許可後,始得工作。

  7. 促進外籍配偶及大陸地區配偶就業補助作業要點. 公佈日期: 民國 97 年 08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12 日. 1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結合政府與民間資源,協助具有就業意願與需求之外籍配偶及大陸地區配偶就業,特訂定本要點。. 2二、本 ...

  8. 外籍配偶取得居留證得工作,無庸申請工作證。 雖然新移民婦女配偶求職遭遇重重困難,例如雇主常以她們沒有身份證為由,不給加入勞健保,有時也沒有加班費,但實際上新移民婦女配偶仍有適用「勞動基準法」、「就業服務」、「性別工作平等法」等 ...

  9. 為避免國人不小心僱用到假冒外籍配偶身分之外國人而受罰,勞動局提醒雇主,若遇到有外籍人士自稱外籍配偶前來應徵時,請務必依下列說明確認其身分。

  10. 外籍配偶在臺工作法令依據為何?.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1項規定,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不須申請工作許可,即可在臺工作。. 雇主僱用外籍配偶,可備妥相關文件至當地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辦理求才登記。. 點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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